發布時間:2019-12-30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工作中,專名的處理不同于通名的處理。本文對專名的收錄、專名的定名、專名的定義等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專名的收錄;專名的定名;專名的定義 科學技術名詞可以分為通名與專名。通名指稱一般概念,專名指稱個別概念。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工
摘要: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工作中,專名的處理不同于通名的處理。本文對專名的收錄、專名的定名、專名的定義等進行了討論。
關鍵詞:專名的收錄;專名的定名;專名的定義
科學技術名詞可以分為通名與專名。通名指稱一般概念,專名指稱個別概念。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工作中,對通名的審定,大家比較清楚,對專名的審定,大家則比較陌生。
在實際使用中,專名也有混亂現象[1],見表1。專名混亂現象,每個學科都會遇到。因此,專名也需要審定和規范。在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科技名詞委”)已經開展的學科中,有的學科也對專名進行了審定。這里說的專名包括兩類:①詞條中的一部分是專名,如“薛定諤方程”“牛頓力學”“愛因斯坦時空觀”中的“薛定諤”(人名)、“牛頓”(人名)、“愛因斯坦”(人名)。②專名詞條,即獨立成條的專名。如:木星(星名)、黃帝內經(書名)、華佗(人名)、國際制圖協會(機構名)、布拉格學派(學派名)、列寧格勒戰役(戰役名)、防止核武器擴散條約(條約名)。
專名處理非常復雜,但《全國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委員會科學技術名詞審定原則及方法》[2](以下簡稱《原則及方法》)只有以下兩款規定:
3.2.1.6正文中一般不收錄人名、機構名。對于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人名、機構名,可收在附錄里。
3.1.4.5以外國科學家人名(外國地名)命名的科技名詞要按照全國科技名詞委外國科學家譯名協調委員會制定的原則協調統一,基本原則是“名從主人,遵照規范,約定俗成,副科尊重主科”。
隨著名詞審定工作特別是人文社科名詞審定工作的不斷推進,越來越多的專名需要處理,上述兩條規定滿足不了實踐的需要,有的還可能要修改。本文結合實際,對專名的處理進行較為系統的探討。
一專名的收錄
此處只討論那些獨立成條的專名的收錄情況。
上文說到,《原則及方法》規定:
3.2.1.6正文中一般不收錄人名、機構名。對于有重要參考價值的人名、機構名,可收在附錄里。
該規定不太適合實際情況,實際上,多個學科收錄了人名和機構名,并且都是放在正文中,例見表2及表3。
什么樣的專名該收錄?《原則及方法》規定:“根據概念體系的基本框架收詞。”“概念體系對應相應的知識體系。”因此,如果專名對應的知識,是本學科知識體系的必要組成部分,則應收錄。也就是說,如果不收錄某個專名,知識體系不完整,那這樣的專名就必須收錄。比如,中醫藥學中的中醫典籍名(《黃帝內經》等)。
專名詞條放在什么位置?通名和專名都是按概念體系(知識體系)收錄,因此,通名和專名所放位置都是由知識體系決定的,通名和專名都是跟相關條目放在一起,構成一定的知識體系。在實際工作中,也有的學科,把人名歸在一起,把書名歸在一起。不管專名詞條以什么方式排放,它們都跟通名一樣,放在正文中。
二專名的定名
(一)外國科學家中文名的確定
外國科學家中文名的確定,即外國科學家譯名的確定,非常棘手。上述兩類專名都涉及這個問題。外國科學家中文名的確定,是全國科技名詞委的一項重要工作。1987年,全國科技名詞委專門成立外國科學家譯名協調委員會,開展科學家譯名統一工作。除了本學科專家外,譯名協調委員會邀請了新華社、外交部、中央編譯局、地名委員會、國家語委、國家科委情報所、國防科工委、大百科全書出版社、商務印書館、科學出版社、北京圖書館、高教出版社、上海辭書出版社和北京外國語大學等多個語種的資深翻譯家參加工作。全國科技名詞委先后對天文學、大氣科學、物理學、土壤學、地理學、林學、生物化學、地球物理學、微生物學、醫學、測繪學、化學、遺傳學、海洋學、生理學、生物物理學和電子學等數十個學科的外國科學家譯名進行了協調。[3]譯名協調成果體現在全國科技名詞委公布的各學科名詞書及“術語在線”里。2012年,全國科技名詞委還發布了《外國科學家譯名手冊》(試用稿)。
在《原則及方法》中,對外國科學家中文名的確定有以下規定:
3.1.4.5以外國科學家人名(外國地名)命名的科技名詞要按照全國科技名詞委外國科學家譯名協調委員會制定的原則協調統一,基本原則是“名從主人,遵照規范,約定俗成,副科尊重主科”。
有時遵照規范和約定俗成是一對矛盾。實際工作中,原則上以新華社譯名室主編的《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修訂版)所定譯名(簡稱新華社譯名室譯名)為規范。若能直接使用規范,就會簡單輕松。比如,《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用的是“凱撒”,而《世界歷史名詞》初稿用的是“愷撒”(愷撒獨裁GaiusJuliusCaesarAutarchy),不是“凱撒”,因此,《世界歷史名詞》遵照規范,依據《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將“愷撒”改為“凱撒”。
實際工作中,經常要面對一種令人頭痛的境遇:在遵照規范和約定俗成之間做出艱難的選擇。比如,《語言學名詞》中有較多外國人名,這些人名是使用新華社譯名室的譯名,還是使用本學科約定俗成的譯名,經過多次討論,達成的處理辦法是:對學科內使用較多并已有約定俗成譯名的,一般按照各學科的使用規范[4]。其他學科也有類似的做法,見表4。
包括上面的用例在內,全國科技名詞委主辦的“術語在線”中,一批科學家譯名已經與新華社譯名室譯名不同了,見表5。
新出現的外國科學家名字比較好辦,直接使用新華社譯名室主編的《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修訂版)所定的譯名,若無譯名,則按新華社譯名室制訂的規則譯出。
對于一些已經有中文譯名的科學家,如果本學科的譯名與全國科技名詞委已經公布的譯名、新華社譯名室譯名都不相同,就相當棘手了,是使用本學科的譯名好呢,還是使用全國科技名詞委已經公布的其他學科中的譯名,還是使用新華社譯名室譯名?這是一項需要仔細斟酌和充分討論的工作。
《世界人名翻譯大辭典》是目前我國最權威的人名翻譯工具書,全面而嚴謹,但也有瑕疵,有學者指出:“有些外國人名沒有被列入大辭典,例如,古羅馬著名的Longinus就找不到源語名,其他人名Macherey,Althusser等也是無據可查;有些譯名沒能按照從俗、從眾的原則翻譯。例如,對于法國的Staёl夫人,該辭典把其譯成‘斯塔埃爾’,若把其譯成‘斯塔爾’,則會更簡約、更通俗。”[5]
關于外國科學家中文名的確定,建議全國科技名詞委與新華社譯名室能有更多的協商。
(二)英文名中沒有類名,中文名中要不要類名
1.英文名中沒有類名,其對應的中文名中也沒有類名(見表6)
2.英文名中沒有類名,其對應的中文名有類名(見表7)
筆者認為,有類名比沒類名更好,有助于讀者理解。天文學名詞的變化也反映了這一趨勢。有的中文名,1998年《天文學名詞》沒加類名,2013年《海峽兩岸天文學名詞》就加上了類名,見表8。
前不久,“‘Oumuamua”被天文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定名為“奧陌陌”,沒有類名,不知道將來會不會根據上表的規律,變成“奧陌陌[星]”。其實,在給“‘Oumuamua”定名時,就出現了這種情況:“有委員提出‘青鳥星’,也有委員提出‘遠方信使’,還有‘遠方客’‘星際來客’‘遠游星’‘訪客星’等等。陳學雷委員另辟蹊徑,建議可以音譯,翻譯成‘奧陌陌’星:一方面可以保留此星原有的命名特色,另外一個方面,此名字的含義和原意也有符合,‘奧’有神秘莫測之意,‘陌’意味著遠方的信使。”[6]陳學雷委員提出的是“奧陌陌星”,天文學名詞審定委員會公布的是“奧陌陌”,前者有類名,后者沒有類名。
三專名的定義
本文只討論獨立成條的專名的定義。
專名的定義模式,不同于通名的定義模式。目前,尚未見有現成的材料來指明名詞審定工作中專名的定義模式,不過,從有的學科公布的專名的定義來看,專名一般都有自己的定義模式。定義模式包含敘述要素、敘述順序等內容。
1.《世界歷史名詞》(2012)對事件類專名的定義模式(見表9)
可以看出,《世界歷史名詞》(2012)中,事件類專名定義的主要模式是:時間+事件發起人+事件性質或特征。2.《中醫藥學名詞》(2005)對醫學家的定義模式(見表10)
可以看出,《中醫藥學名詞》(2005)對醫學家定義的主要模式是:醫學家所處時代+醫學家貢獻。3.《中醫藥學名詞》(2005)對書名的定義模式(見表11)
可以看出,《中醫藥學名詞》(2005)對書名的定義的主要模式是:所屬領域+作者。4.《天文學名詞》(1998)對小行星名的定義模式(見表12)
可以看出,《天文學名詞》(1998)對小行星的定義的主要模式是:第幾顆被發現的小行星+發現時間+發現者。以上是學科內的做法。多個學科的專名定義放在一起,就不一定有統一的模式了(見表13)。
上述各學科中的機構名定義模式不一,有的詳,有的略,有的有成立時間,有的沒有成立時間。筆者以為,對于這種多學科中出現的同一類型的專名,可以制定通用的定義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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