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3-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法律論文"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國際法的新發展"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國際法的新發展"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攬子協議。[2](P41)《公約》從法律上明確了各國管轄海域與公海的界線,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實施中已逐
法律論文"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國際法的新發展"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國際法的新發展"……
攬子協議。[2](P41)《公約》從法律上明確了各國管轄海域與公海的界線,但新的海洋法律秩序在實施中已逐漸暴露出國家管轄范圍內資源管理的強化與公海生物資源管理無序之間的弊端,海洋生物資源和漁類種群不會也不可能去遵從人們所劃定的人為政治邊界。《公約》在資源養護和漁業管理制度安排上的缺失,導致了智利、秘魯、加拿大等國家在上世紀90年代試圖以違反《公約》精神的單方國內立法將其漁業管理與資源養護的管轄權擴展到200海里專屬經濟區之外,單方主張200海里以外海域的“特殊權利”。(注釋1:1991年智利頒布漁業法將專屬經濟區外200海里廣大海域宣布為“承襲海”,置于國家管轄之下;秘魯1992年頒布法令規定國家管轄范圍內養護海洋生物資源的措施適用于跨界魚類種群出現的公海海域;加拿大1994年通過國內法宣布對鄰接公海海域的漁業管轄權,宣布在該公海海域可單方實施北大西洋漁業組織的管理措施,并扣押了西班牙漁船。)90年代以來,為彌補《公約》生物資源養護制度在制度安排、合作機制、實施能力等多方面問題,國際社會和相關國際組織陸續制訂了一系列新的國際文件,完善《公約》確立的生物資源養護制度,推動和實現了國際海洋法在這一領域的新發展。本文從國際法的角度,關注國際法在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和漁業管理領域的新發展,以深化我們對國際法和海洋法的研究。
一、《公約》確立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制度
《公約》確立的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制度是我們研究其新發展的基礎與前提。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制度是伴隨著20世紀國際社會為控制海洋污染、保護海洋環境和維護海洋生態平衡而進行的眾多國際立法和相關國際實踐而產生的,是對長期國際協約和國際習慣的總結,也是《公約》建立的現代國際海洋法的重要內容。從歷史角度來看,運用國際法律手段,通過國際協議,加強海洋生物資源養護最早是從1867年《英法漁業條約》中對海洋漁業資源的保護開始的。[3](P28)1958年日內瓦海洋法會議通過的《公海生物資源捕撈及養護公約》是國際海洋法發展史上第一個全面保護公海海洋生物資源的國際協議。1982年《公約》是1958年公約實施以來通過和實施的有關海洋生物資源養護系列國際協議和相關國際實踐所體現的國際習慣的總結和發展,[4](P459)它全面規定了締約國在管轄海域和不屬于任何國家管轄的公海海域養護管理海洋生物資源的權利義務,明確了締約國在
法律論文海洋生物資源養護國際法的新發展[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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