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10-15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法律論文"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之辨"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之辨"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第33條規定了物權確認請求權[3]48但對于其主體、客體上的解釋尚有不清晰之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對《物權法》第33
法律論文"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之辨"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實體請求權與訴訟請求權之辨
第33條規定了物權確認請求權[3]48但對于其主體、客體上的解釋尚有不清晰之處。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在對《物權法》第33條確認請求權的解釋中認為,確認物權是其他物權請求權和侵權請求權的基礎,所以,有必要規定確認物權請求權。[4]135如此一來,似乎給付之訴中都有兩個請求權,在此必須澄清兩個請求權之間的關系以及給付之訴與確認之訴的關系。
我國訴權理論來自于前蘇聯,在內容上包含了實體權利/請求權。在蘇聯法律上,訴權有兩種含義,一是指程序意義訴權。它是為促成并堅持某一具體民事權利糾紛的法庭審理以及解決的權利,也是要求對具體民事案件進行審理的權利。二是實體意義訴權,它是指處于能夠對義務人強制實現的狀態中的主體民事權利。我國學者大都持這種觀點。[5]3從歷史上看,這種訴權理論的淵源在于歐洲以及德國法上。在法律理論與技術上,由于強調訴權,掩蓋了爭議標的或程序法上的請求權的獨立意義。
基于上述,本文擬從學說歷史以及制度內涵等角度,界定實體法請求權與程序請求權(爭議標的)。而確認之訴或者確認請求權的性質爭議恰恰又是界定程序請求權的動因與根據,所以,本文還將對確認之訴進行重點論述,不僅關注其性質、客體,而且還要澄清其與給付請求權的關系。
二、實體請求權概念的確定 論文發表 計算機論文發表
在早期羅馬法上,私法秩序只被理解為實體法規則。在古典羅馬法時期,出現了訴權思想,程序權利與實體權利并存。而在后古典羅馬法時期,私法秩序上又以實體權利為主,將“actio”的概念限定在實體權利上,但實體法與程序法的二元對立體系已被確定。[6]17對于請求權概念最有貢獻的應當是潘德克頓法學的理論整理。應當說,現代意義上的請求權制度是一個法律史上比較晚近出現的制度,在19世紀后期經由溫德沙伊德(Windscheid)的學說而進入《德國民事訴訟法典》以及《德國民法典》[1]。
(一)溫德沙伊德請求權學說基礎
溫德沙伊德的請求權學說是從羅馬法上的“ac-tio”的概念出發的,他認為羅馬法上的訴有多種含義,如行為、協商、法庭審理等,最后一種含義是到有管轄權法院起訴或訴訟。[7]113由此可以推知羅馬法上的“actio”包含了諸多要素,無法與現代術語對譯。而溫德沙伊德所做的工作就是將羅馬法的“actio”用現代術語表達出來。他認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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