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04-13所屬分類:經濟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內容摘要】在科技高速發展的21世紀,我國的經濟不斷走向繁榮,這離不開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兩國之間的經濟交流讓國際貨物運輸的重要性得以體現,但在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我國對國際貨物保險原則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這也損失了不少兩國之間的經濟利益
【內容摘要】在科技高速發展的21世紀,我國的經濟不斷走向繁榮,這離不開國與國之間的貿易往來。兩國之間的經濟交流讓國際貨物運輸的重要性得以體現,但在國際貨物運輸方面,我國對國際貨物保險原則還沒有明確的法律法規,這也損失了不少兩國之間的經濟利益。本文根據國際貨物運輸的相關利益,闡述了運輸保險的原則,依照相關規定,在分析其中問題的同時提出了相關建議。
【關鍵詞】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原則;利益原則
國際貨物運輸是不同國家之間進行經濟交流的通道,這些運輸保障了兩國之間的貨物順利進行交換,而在運輸途中,會因為各種運輸事故而造成貨物的丟失或未能按時到達,因此出現了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它將運輸過程中的損失進行分散和轉接,以讓受害人的利益損失降到最低。這種保險是財產保險的一種,是一種在貨物運輸中彌補受害者經濟利益的手段。
我國綜合國力的增強和國際地位的提高也讓我國的國際貿易不斷加快。為了保障兩國之間的貿易利益,我國對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重視程度也不斷加大,國家規定了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不具有利益關系,這也就代表了保險者與投保人要依據相關合同遵守保險原則,做到誠實守信,依合同給予補償,相互配合,相互信任,這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原則的基礎。作為國際貿易不可缺少的環節,保險起著不可言喻的作用。
一、保險利益原則
(一)保險利益的內容。
保險利益顧名思義就是保障人們的利益不受損失,它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為了防止利益受到損失,而在投保人處進行的保險交易。它作為一種可以用確定的東西來衡量的經濟利益,用現金、支票等有價值的東西來發揮它的職能。投保人和保險人所簽訂的賠償合同受到法律的保護,如果投保人未按約定給予相應的賠償,保險人可以用法律來申請對他經濟的賠償,從另一種程度來講,也就是保險人的經濟利益受到傷害時才有賠償,兩者相互之間具有利害關系。
例如一個化妝品公司的貨物主管要往美國空運一批化妝品原料,他找到投保人買了保險,保險合同中承諾了如果原料受到的損壞達到5%,或未按約定日期送達就給予他相應的現金賠償,可是在運送途中,由于中轉站出現了事故,導致貨物丟失了一半。貨物主管投了保險,保險對丟失的貨物進行了現金賠償,可是也因為原料的不夠讓他受到了領導的責備。從這個例子中可知,保險只能夠保險一些有形的東西,但一些無形的東西如心理情緒等是無法彌補的。在保險過程中,投保人與保險人之間的交易必須是合法的,運送的貨物是合法的,保障受害人的利益也是必須在不損害國家利益的前提下進行的補償交易。
(二)保障利益的發展。
保險利益最早產生于英國,1745年海上貿易就已經產生,因為在其交易中不斷的有賭博事件的發生而影響了國家貿易往來,為了杜絕這種行為,英國頒布了《海上交易法》,從此保險利益原則出現一直受用至今,它要求雙方只有都簽訂了協議,合同才具有有效性。之后的貿易經濟不斷發展,各國之間都彼此進行貨物交易,為了保障兩國之間的利益不受損害,各國都制定出了保險利益原則,因為英國的保險原則可以從根本上保障受害者的利益。
因此英國的保險原則也成為了其他各國制定原則的基礎。但保險利益的統一并沒有那么容易,在十四世紀的意大利,他們認為在投保時可以證明貨物是自己的,在運送途中經濟利益受到損害就可以進行賠償。但經濟性保險利益學說認為保險法畢竟只是一種法律,只要保險人與保險者之間因為保險財產的損失而使其經濟利益降低,那么保險人就應依法對投保人進行賠償。澳大利亞在隨后也制訂了相關的法律法規,其重要部分都是對英國保險利益原則的沿用,這也體現了英國保險原則對各國的影響深遠。
(三)保險利益原則的應用。
對各種運輸方式的應用,其重要有CPT、CIP、EXW、DDP、DAP、FCA、DAP七種運輸方式,CIP和CPT的貨運方式相似,保險利益隨著貨物的轉運,可保利益的承運人也會隨之而轉移。FCA的可保利益在將貨物交給買方時,可保利益也一并轉給買方。DAT和DAP貿易術語是賣方在合同規定的地點轉交貨物時,可保利益同時轉給買方。DDP是在交完稅后,在進口國交貨時轉交可保利益。
EXY是在合同交貨點作為可保利益點,買方處置貨物時風險轉移。在水上運輸時,FOB指在船上交貨,即把貨物交到船上時,可保利益轉移。CFR和CIF都是在裝港完成交貨后可保利益轉移,不同的是CFR需賣方承擔成本和運輸費用。FAS指按照合同在船邊交貨后可保利益轉移。
二、保險利益的問題及建議
(一)保險利益發展中的問題。
我國國際貿易進行以來,雖貿易發展速度很快,但由于國家對國際貨運保險的重視比較晚,導致了保險法的不夠完善,讓我國國際貨物運輸中出現了許多的問題,看似法律規定了保險利益,但這些法律含糊不清,對利益原則也沒有準確的認識和判斷,而且我國學者對利益問題一直有著爭論,學者認為法律對利益的含義模糊,一般法認為的利益是指受到保護的資產和合同權利,但保險法卻沒有強調保險利益所指的貨物運輸中的利益。我國保險法不夠清晰明確和貨運管理方面人才的短缺讓近年來國際貨運方面一直吵得不可開交,這讓我國的國際貨運方面也出現困難,為了我國經濟的長遠發展,這些問題亟待解決。
(二)保險利益發展的建議。
中國一直有著“無規矩不成方圓”的古話,無論是我國國家的發展還是國際貨運方面都要有相應的規矩,而我國對貨運方面的法律法規卻一直不夠完善,法律是國與國間貿易經濟往來的基礎,只有一個明確的法律,才會讓其它國家信服,我國應借鑒其它國家成熟的保險法,盡快完善和制定出保障國際貨物運輸利益的法律。
國際的發展是迅速的,我國也要努力與國際靠近,完善法律的同時實踐應用到國家貿易處。人才是我國科技和時代進步的關鍵力量,各國之間經濟的比拼就是各國優秀人才的競爭,人才也是決定我國國際貨物運輸的基礎,因此培養符合我國高速發展的科技人才,是國際貨物運輸保險原則完善的首要任務,人才的培養不是一兩日便能夠完成的,它需要我國的足夠重視和大力投入,但目前我國的形式是對優秀人才的需要迫在眉睫,為了解決這一問題,就要從美國、英國等發達國家引進人才,引進設備和科學技術,早日解決我國國際貨物中存在的問題。
三、結語
綜上所述,國際貨物運輸的保險能力越強,國際貿易經濟的發展越快。國際貨物運輸的發展歷程經歷了許多的波折,也讓保險利益原則逐漸符合我國的發展,保險是為了兩國之間的利益,為了趕上時代的步伐,我國要完善保險利益原則,在進步的同時發現問題并不斷改進,依照當前的形式,制定和完善國際貨物運輸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并培養符合國際貨物運輸的高尖人才,讓我國的經濟不斷繁榮。
【參考文獻】
[1]吳百福,顧寒梅.國際貨運風險與保險(第二版)[M].北京: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7,9:11~16
[2]姚鑫超.國際貿易運輸與保險[M].對外經濟貿易大學出版社,2018,1:174~177
經濟貿易投稿期刊:《國際貿易》對外貿易專業刊物。宣傳和闡述我國對外經濟貿易的方針、政策、法規,研究和分析世界經濟、國際貿易。國際市場趨勢動向。讀者對象為:對外經濟貿易主管和決策人員、業務人員、理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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