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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塊鏈爭議解決與治理范式選擇

發布時間:2020-01-11所屬分類:管理論文瀏覽:1

摘 要: 摘 要: 良好的區塊鏈爭議解決方案是未來區塊鏈技術順利發展和良好治理的關鍵要素。 當前存在兩種區塊鏈爭議解決路徑:傳統模式試圖以區塊鏈上虛擬財產的物權化和對物管轄權為依據,以傳統司法制度解決區塊鏈爭議;分布式爭議解決機制則設計出一套基于區塊鏈

  摘 要: 良好的區塊鏈爭議解決方案是未來區塊鏈技術順利發展和良好治理的關鍵要素。 當前存在兩種區塊鏈爭議解決路徑:“傳統模式”試圖以區塊鏈上虛擬財產的物權化和“對物管轄權”為依據,以傳統司法制度解決區塊鏈爭議;“分布式”爭議解決機制則設計出一套基于區塊鏈自治的匿名化爭議解決方案。 “傳統模式”有利于增強區塊鏈上法律適用的確定性和公權力對區塊鏈的控制,但與區塊鏈匿名化和去中心化的本質沖突。 “分布式”爭議解決機制有助于爭議的專業化解決和區塊鏈的發展,但短期內實現較為困難。 采用“混合模式”作為兩種治理模式的過渡方案,有助于推動區塊鏈技術的發展和治理現代化。

區塊鏈爭議解決與治理范式選擇

  關鍵詞: 區塊鏈;智能合約;爭議解決;司法制度;對物管轄;分布式

  引 言

  隨著科技的發展,在因特網這一“信息互聯網”之上,區塊鏈技術為人類架設起了“價值互聯網”。區塊鏈技術在給人類帶來新的機遇的同時,也帶來了治理難題。擺在人類面前的問題是:以去中心化、去信任化、集體維護、不可篡改為特點的區塊鏈技術是否應當被監管、是否有可能被監管?如果可能,應當如何監管?

  對區塊鏈進行法律調整是必要且必須的。在歷史上,互聯網技術規制一直處于自由精神與規制主義兩種法制化的張力之中[1]。20 世紀 90 年代末,最初的網絡法學者曾提出《網絡空間獨立宣言》①,將互聯網視為一種以去中心化方式破壞監管的方式。但隨著垃圾郵件、網絡欺詐的泛濫,著名網絡法學者勞倫斯·萊斯格教授(Lawrence Lessig)指出,如果法律不規制網絡中有害的內容,那么這些內容將會破壞網絡[2]。隨著對網絡空間認識的深入,對網絡進行規制逐漸成為各國學者和政府的共識。事實上,“網絡空間”(cyberspace)的本意就來源于“控制論”(cybernetics)[2]。通過法律對區塊鏈技術進行監管,消除其內在的缺陷,才能讓區塊鏈更好地為人類服務。

  通過法律對區塊鏈進行調整不僅是必要的,同樣也是可能的。在網絡空間中,有四種方式可以起到規制作用:架構、法律、社會準則與市場[2]。盡管網絡空間起初的設計架構是難以被規制的,但立法機關和行政機關完全可以改變網絡空間的架構,從而對網絡進行精確的規制[2]。公權機關規制網絡主要有兩個途徑:其一是通過頒布法律直接要求網絡被設計為可以被規制的狀態;其二是通過“影響代碼(code)開發的過程”對網絡架構進行規制,通過規制技術而間接規制行為[2]。

  在區塊鏈爭議解決的問題上,法律的作用尤為重要。一方面,法律對區塊鏈爭議進行干預必不可少;另一方面,在法律介入區塊鏈爭議解決和治理的多種路徑中,只有選擇適當的路徑,才能保持區塊鏈架構的完整和區塊鏈技術的良性發展。

  一、區塊鏈的架構與爭議解決方案.

  區塊鏈是“一種在對等網絡環境下,通過透明和可信規則,構建不可偽造、不可篡改和可追溯的塊鏈式數據結構,實現和管理事務處理的模式(事務處理包括但不限于可信數據的產生、存取和使用等)”②。區塊鏈最重要的特性當屬去中心化的信任機制:交易參與者無需第三方機構進行交易背書或擔保驗證,只需要信任算法即可建立互信并達成共識。

  有學者認為,“區塊鏈和法律都是信任機制”,“區塊鏈的分布式分類賬技術使得參與者無須相信任何其他個體,只信系統結果即可”[3]。但區塊鏈即使解決了信任的問題,仍然缺乏以國家權力為基礎的強制力。此外,區塊鏈的設計、實施和使用都是由人來完成的,對區塊鏈的規制本質上是一個治理問題,僅靠技術無法解決[3]。

  在民事主體利用區塊鏈技術時,不可避免地會產生爭議。盡管區塊鏈上的智能合約③可以預先設計出不同的合同履行情況并加以強制執行,但編程者和締約者的有限理性、有限預見性、信息不完整性和當事人的機會主義行為仍將使智能合約中的違約或其他爭議不可避免[4]。另外,在區塊鏈的發展過程中,代碼出現錯誤導致的程序故障也不可避免。這就需要法律介入區塊鏈以解決爭議。然而,區塊鏈技術與法律存在深層次沖突。在現行法律制度下,無論是實體法上的法律適用,還是程序法上的爭議管轄或裁判執行,都無法充分應對區塊鏈上的爭議。

  以智能合約為例,在智能合約自動運行的代碼背后,合同的有效性審查、解釋、爭議解決等規則均被架空。例如,在合同的合法性審查方面,合同法上的欺詐、脅迫、公序良俗等審查機制失去了存在的空間,違法合同將毫無阻礙地被自動執行[5]。缺少了法院的審查機制,合同法所維護的公共利益價值將受到嚴重挑戰。如果說將法律條款“編入”代碼,可以緩解部分實體法上的問題,但是爭議解決中的管轄、執行等程序法問題依然無法解決。

  面對去中心化的區塊鏈交易的爭議,應當如何確定管轄法院?法院作出的裁判如何執行?從技術角度上看,即使確定區塊鏈上的某些民事法律行為存有瑕疵而屬于可撤銷或無效的法律行為,但是區塊鏈卻根本不存在“撤銷”或者“無效”的可能——一旦信息成為區塊鏈上的一部分,將不可被更改。這是區塊鏈的架構為法律的規制帶來的難題。

  如何為區塊鏈建立一套爭議解決機制,以實現法律對區塊鏈的合理介入,是法律學者必須要面對的問題。根據與傳統法律的分離程度,區塊鏈管轄的路徑可劃分為“傳統模式”(“他治”模式)和“分布式管轄模式”(“自治”模式)。

  二、“傳統模式”的區塊鏈爭議解決機制

  (一)“對物管轄權”與“準對物管轄權” 的適用

  “傳統模式”下的區塊鏈爭議解決機制,是指通過一定的規則將區塊鏈爭議納入到傳統民事訴訟的爭議解決機制中。其核心思路在于,為了便于法院的管轄與執行,應當以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為核心,通過 “擬制”其為法律上的物來確定管轄和執行。這一思路代表著當前大多數專家對區塊鏈爭議解決機制的態度:通過現有規則對區塊鏈進行規制,而非創設一套新規則。美國學者馬克斯·拉斯金(Max Raskin)是這一學說的有力倡導者[6]。

  美國民事訴訟法上有對當事人管轄權(personal jurisdiction)和事項管轄權(subject matter jurisdiction)之分,前者用以解決法院對當事人的管轄權,即解決原告是否可以在一個(或一些)特定的州起訴被告,而后者解決的是法院對案件以及案件中所提訴求的管轄權[7]。鑒于區塊鏈上糾紛管轄的核心問題在于解決橫向意義上的管轄權劃分,因而學界主要關注如何在該領域適用對當事人管轄權。一般而言,對當事人管轄權可分為三種類型,分別是“對人管轄(in person- am)”、“對物管轄(in rem)”和“準對物管轄(quasi-inrem)”。拉斯金教授認為,盡管很難依據“對人管轄權” 對區塊鏈爭議進行管轄,但可以通過對區塊鏈中的虛擬財產行使“對物管轄權”或“準對物管轄權”④。法律可以將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擬制為“有體財產”(類似于物權法上的物),從而對區塊鏈爭議進行管轄和執行。這意味著,如果原告能夠將相關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提交到法院,那么該法院就擁有對該區塊鏈爭議的管轄權[6]。

  中國《民事訴訟法》雖然沒有規定“對物訴訟”⑤,但有類似“對物管轄”和“準對物管轄”的規則。《民事訴訟法》第 24 條、第 34 條、第 101 條、第 191 條、第 196 條均以“物之所在地”為法院行使管轄權的依據⑥,依據上述規定對案件行使管轄權,接近于美國法律中的普通“對物管轄”。《民事訴訟法》第 265 條還規定, “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法院有權管轄“因合同爭議或者其他財產權益爭議”,“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沒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訴訟”⑦。中國法下“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法院對案件進行的管轄,接近于美國法律中的狹義“準對物管轄”⑧。

  (二)區塊鏈上虛擬財產的物權化

  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之所以可以被擬制為“物” 而非一種“債權”,是因為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與貨幣相同,其本身即具有內在價值和高度流通性,而無需通過某一主體的承認或幫助來實現其價值。在區塊鏈的“公共地址”和“私鑰”系統下,占有私鑰就實現了對該私鑰相關聯的虛擬貨幣的占有。

  區塊鏈虛擬財產的物權化理論認為,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賬戶與銀行賬戶存在本質不同。如果現金被存入銀行,民事主體對現金的物權就轉變為了對銀行的債權。銀行有權凍結民事主體的賬戶,并對其可支取的金額加以限制等。但是如果民事主體擁有區塊鏈上虛擬財產的私鑰,該民事主體就對這筆虛擬財產擁有絕對的權利。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也與一般的虛擬財產不同,區塊鏈虛擬財產不需要借助平臺或網站以體現價值,從而體現出了更強的“物權性”⑨。另外,在私鑰丟失時,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會發生“物的滅失”的效果,而不能通過法定程序確認某一民事主體對虛擬財產享有的權利(如票據法上的公示催告)[6]。

  當確認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是“物”時,就可以通過“物之所在地”確定管轄。當事人必須在區塊鏈上使用私鑰進行交易,私鑰的“存儲”地點,就是虛擬財產的“物之所在地”。拉斯金教授認為,就私鑰的存儲地點而言,若有人將私鑰打印在紙上,則這份打印的紙張就可以作為“物之所在地”;若私鑰被存儲于“云端”,則可以通過 IP 地址追蹤云存儲的服務器所在地作為“物之所在地”⑩;在極為罕見的情況下,私鑰僅僅被“存儲”在某一民事主體的腦海里,此時也可以將民事主體所在地擬制為“物之所在地”輥輯訛。只要是能夠取得私鑰的“地點”,無論是紙張、計算機、服務器還是某一民事主體的所在地,均是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的 “物之所在地”[6]。

  在中國法下,法院有權對實體化的私鑰依據“物之所在地”和“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的連接點行使管轄權自無疑義。在“云存儲”的情況下,通過類推適用現行的網絡侵權案件的管轄規則,也可以確定物權化的區塊鏈虛擬財產所在地。《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法釋[2015]5 號)規定,“計算機等信息設備所在地”法院有權管轄信息網絡侵權案件輥輰訛;《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涉及計算機網絡著作權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06]第 11 號)規定,“網絡服務器、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以及“發現侵權內容的計算機終端等設備所在地”,法院都可能有權對案件進行管轄輥輱訛。在區塊鏈爭議中,存儲私鑰的計算機終端或服務器所在地的法院作為“物之所在地”或“可供扣押財產所在地”法院,分別對區塊鏈爭議行使對物管轄權和準對物管轄權,在當前民事訴訟管轄體系下可以得到解釋。

  (三)管轄權沖突與執行

  區塊鏈的私鑰可以同時存在多個副本。若將區塊鏈上的虛擬財產視為物,且私鑰所在地即財產所在地,則同一筆虛擬財產可能同時位于多個不同的位置,這就會引發管轄權沖突。拉斯金教授提出了該種管轄權沖突的解決方案:即使存在多份私鑰,一旦某一法院通過扣押保全的方式控制、占有系爭區塊鏈虛擬財產,就取得了排他的管轄和執行權[6]。美國聯邦調查局(Federal Bureau of Investigation, FBI)于 2013 年10 月對非法交易平臺暗網“絲綢之路”(Silk Road)進行查封時就采取了類似的手段輥輲訛。在 FBI 封禁網站之后,將相關區塊鏈虛擬財產(比特幣)轉移到自己的區塊鏈地址(“錢包”),從而排除其他主體對財產進行控制的可能。作為處罰的方式之一,FBI 將非法交易所用的比特幣全部沒收,并公開拍賣輥輳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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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 要 區塊鏈是比特幣底層的核心技術, 展示了在自組織模式下實現大規模協作的巨大潛力, 為解決分布式網絡中的一致性問題提供了全新的方法. 隨著比特幣的廣泛流通和去中心化區塊鏈平臺的蓬勃發展, 區塊鏈應用也逐漸延伸至金融、物聯網等領域, 全球掀起了區塊鏈的研究熱潮. 然而, 區塊鏈為無信任的網絡環境提供安全保障的同時, 也面臨安全和隱私方面的嚴峻挑戰. 本文定義了區塊鏈系統設計追求的安全目標, 從機制漏洞、攻擊手段和安全措施三方面對區塊鏈各層級的安全問題進行全面分析, 提出了區塊鏈的平行安全概念框架, 并總結未來區塊鏈安全問題的研究重點. 本文致力于為區塊鏈研究提供有益的安全技術理論支撐與借鑒.

  當法院通過取得對私鑰的控制從而行使管轄權時,法院首先將該筆虛擬財產轉移至法院的賬戶,就自然排除了其他法院的管轄。因為法院對虛擬財產有絕對控制,裁判的執行只需將相應虛擬財產再次劃轉,或對虛擬財產進行拍賣并執行拍賣所得款項即可。如此一來,管轄權沖突和執行問題就得以解決。另外,區塊鏈的私鑰還可能通過多重簽名技術(multisignature technology) 被拆分為多個部分(“子鑰”,sub-keys),并處于不同主體的控制之下或存在于不同的地理位置輥輴訛。盡管多個子鑰會導致對虛擬財產“物之所在地”的定位存在困難,但法院仍然可以通過取得多個子鑰從而取得管轄權輥輵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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