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3-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法律論文"網絡知識產權之雙重救濟模式——以美國為例由此可見,在知識產權保險領域,美國已經…"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網絡知識產權之雙重救濟模式——以美國為例由此可見,在知識產權保險領域,美國已經…"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法律論文"網絡知識產權之雙重救濟模式——以美國為例由此可見,在知識產權保險領域,美國已經…"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網絡知識產權之雙重救濟模式——以美國為例由此可見,在知識產權保險領域,美國已經…"……
維護則不失為一種有益的探索。本文試圖在梳理美國知識產權保險制度發展線索的基礎上,對于該項制度的新發展所帶來的補充傳統侵權制度的效用進行分析,以期對我國侵權救濟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一、雙重救濟模式的提出與實踐早在20世紀70年代,針對知識產權領域中初現端倪的專利侵權行為,在傳統侵權法難以確實充分保護權利人利益的情況下,美國的CGL保險,即普通商業責任保險(Commercial General Liability Insurance,簡稱CGL保險),將專利侵權責任保險首次納入保單的承保范圍。該保單規定:凡是發生于被保險人承保期間的廣告活動之中的損害是由誹謗,詆毀,損譽,侵犯隱私權,侵犯專利權,不正當競爭,或侵犯版權、標語和廣告語造成的,保險人都要承擔相應的保險責任。 [1]CGL保險開創了知識產權雙重救濟的實踐先河。自此,美國的知識產權侵權救濟的方式即開始呈現出侵權法和保險法雙重救濟模式的特點。被稱之為“防守之盾”或“防御保險”的專利侵權責任保險(Patent Infringement Liability Insurance)和被稱之為專利權人的“進攻之矛”或“追擊保險”的專利侵權執行保險(Patent Infringement Enforcement Insurance)成為20世紀90年代被廣為推舉的知識產權保險種類,并在維護專利權人的利益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其間,特別值得一提的是,美國國際集團(AIG) 于1994年通過其在匹茲堡的分支機構——國家聯合火災保險公司推出的首張綜合性的專利侵權責任保險單, [2]該保單的銷售對象主要是零售商和傳統的制造商。其后,AIG又通過設在波士頓的列克星敦保險公司為被保險人提供專利侵權責任保險服務,其主要面向對象為高科技公司。 [3]進入21世紀以來,網絡技術的廣泛應用使得知識產權侵權呈現無邊界擴大的趨勢,知識產權執行保險(Intellectual Property Enforcement Insurance)和知識產權侵權保險( Intellectual Property Infringement Insurance)的出現,使知識產權侵權救濟進入了全新發展時期。 [4] 二、網絡知識產權侵權風險的因應毋庸置疑,網絡已經從根本上改變了現代商業活動的方式,在網絡環境下,信息成為制勝的法寶,網絡則為信息的即時交換
法律論文網絡知識產權之雙重救濟模式——以美國為例由此可見,在知識產權保險領域,美國已經…[略]……………
一、案情簡介 甲公司專業生產電動滑板車,2001年5月,甲公司與美國一家公司簽訂購銷合同,約定銷售滑板車數量為3萬只,單價20美元,最遲于2001年6月1日S港裝船,如有遲延,每天每只滑板車須支付遲延違約金1美元。甲公司于2001年6月2日將貨物運到S港。乙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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