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9-11-0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內容摘要:環境法學相對于主流法學的疏離存在是客觀事實。導致環境法學在發展過程中從并進到 后進有多種因素,既有來自知識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響,也有環境法學自身方法論的泛技術化、環境法實踐的行政管理化以及政策化等因素對法學內涵的不斷消減。應通過環
內容摘要:環境法學相對于主流法學的疏離存在是客觀事實。導致環境法學在發展過程中從“并進”到 “后進”有多種因素,既有來自知識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響,也有環境法學自身方法論的泛技術化、環境法實踐的行政管理化以及政策化等因素對法學內涵的不斷消減。應通過環境法上的利益澄清,明確環境法學回歸的邏輯起點。對于環境法學的法學增進路徑選擇,應以環境法上的利益協調為基本使命,以環境法司法專門化為助力,以個案審理和裁判為載體,不斷推動環境法學的法學增進。
關鍵詞:環境法學 法學消減 利益澄清 環境法司法專門化
一、引言
如果把197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的公布試行作為中國環境法發展的起點,至今已經近40年,環境法制建設在多個相關方面取得的進展令人關注。在環境管理體制的建設上,中國國務院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從1982年開始,經歷部屬局、國務院直屬局、獨立的國家環境保護局、環境保護總局、環境保護部等機構變遷,2018年定格于生態環境部,作為國務院組成部門。① 在立法機構建設方面,1993年3月,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一次會議決定設立全國人大環境與資源保護委員會,作為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專門委員會之一,專司環境與資源保護領域相關議案的研究、審議和擬訂工作。② 在學科與研究隊伍建設、人才培養方面,1997年國務院學位委員會修訂《授予博士、碩士學位和培養研究生的學科、專業目錄》,新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學”作為獨立法學二級學科;③1999年11月,中國第一個全國性的環境法學術研究團體——— 中國法學會環境資源法學研究會成立;2007年,教育部高校法學學科教學指導委員會在中國人民大學舉行全體委員會議會決定新增“環境與資源保護法”為法學學科核心課程。④ 在司法實踐方面,環境司法專門化雖在中國起步較晚,但近年來發展勢頭迅猛,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一次全國環境審判工作會議,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江必新在本次會議上指出:“要牢牢扭住審判專門化這一牛鼻子,著力構建審判機構、審判機制、審判程序、審判理論以及審判團隊五位一體專門化機制”,對中國環境司法專門化的發展作出了全面部署。⑤ 從立法數量來看,從1979年至今,中國以出臺環境立法30余部,自2013年下半年霧霾開始成為公眾 “心肺之患”以后,環境法也前所未有地受到從決策層到普通民眾的密切關注,中國的環境立法也步入了快車道,《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大氣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環境保護法》等一批重要的環境立法密集修改,《環境保護稅法》、《土壤污染防治法》等立法相繼出臺。從上述各個方面來看,環境法的確是一個發展迅速令人矚目的新興法律領域。
在環境法欣欣向榮發展的同時,圍繞環境法學的質疑甚至是非議也從未停止。不僅環境法的部門法歸屬、調整對象、環境權、環境侵權、環境管理、環境責任、環境司法等環境法學基本范疇在法學理論研究中難以形成共識,就整體而言,環境法學在法學領域似乎也并未取得傳統法學的認可和接納而一直徘徊于法學主流之外,“在傳統法學帝國的疆域,環境法自產生之初就被傳統法學范疇所拒斥,被傳統法學價值理念所放逐,身居邊緣之境。”⑥那么,環境法學為傳統主流法學邊緣化的事實是否客觀存在,如果被邊緣化原因究竟為何,環境法學向主流法學邁進是否可能、可行,這些問題都有必要進行深入探究,以期對環境法學的理性認知有所裨益。
二、環境法學相對于主流法學的疏離存在
對于一個法學二級學科來說,在主流法學期刊發表學術論文的數量,是衡量該二級學科在整個法學領域影響力和話語權的重要指標。作者對法學界比較公認的15本法學主流期刊⑦1989年⑧至2016年環境法論文的刊文數、民法論文刊文數(傳統主流法學二級學科代表)、經濟法論文刊文數(新興法學領域代表)各自占期刊刊文總數的百分比進行了統計,數據分布情況如下: 圖一:1989—2016法學主流期刊民法、經濟法、環境法論文刊文數占期刊刊文總數百分比
如果把上圖數據做進一步分析的話,以期刊刊文總數為基數,民法論文的刊文數平均占比10.77%,經濟法論文的刊文數平均占比9.18%,而環境法論文的刊文數平均占比只有1.77%,其中《法學評論》明顯稍高,超過4%,這應該和《法學評論》所在的武漢大學法學院環境法的學科地位有關,眾所周知,武漢大學法學院的環境法學科是國內唯一的環境法國家重點學科,并首批入選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環境法學的研究力量及團隊建設在國內一枝獨秀,《法學評論》環境法論文的刊文數比其他主流期刊稍高也屬正常。但總體而言,環境法論文在主流法學期刊刊文數占總刊文數的百分比不僅與民法這樣傳統優勢法學領域相比不在一個數量級上,與經濟法這樣新興的法學領域也無法比擬,雖然說論文數量與質量并沒有必然聯系,但如此懸殊的數量比還是能在一定程度上說明問題的。
除法學主流期刊環境法學刊文的情況之外,在《中國社會科學》刊發的法學類論文也歷來是中國法學領域話語權和影響力的風向標,在一篇專門針對《中國社會科學》刊發的法學類論文進行分析研究的文章中,對刊發法學論文的學科分類涵蓋國際法、法理學、法史學、民商法、經濟法、訴訟法、刑法學、憲法\行政法等法學二級學科,環境法并未位列其中。⑨ 這并非因為作者在主觀上對環境法學的二級學科地位有任何預設立場,應該是因為客觀上環境法論文的數量少到根本不具有研究樣本意義。
上述種種情況基本上可以說明一個問題,即環境法學相對于主流法學的疏離存在。導致這種局面的因素非常復雜,不僅有一些外部因素所導致的環境法學在發展過程中的后進,而且還有諸多內在因素而引發的環境法學自身法學內涵的逐漸消減,對該問題需要進行系統的分析和梳理。
三、環境法學在發展過程中從“并進”到“后進”
盡管在1949年以后中國的社會主義法學開始有所發展,法學教育、法學研究機構以及專業刊物也開始起步,不過,“按五十年代確立的格局,法律只是政治的一部分,法學從屬于政治學。……在中國法學史上,一九六六年到一九七六年的十年純然是一個空白”。瑏瑠 事實上,中國法學真正的獨立發展始于上世紀70年代末,“1977年以后,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發展,法學因此有了重新和振興的契機,……法學從根本上擺脫了對政治學的依附,成為一門名副其實的獨立學科,并形成了較完整的學科布局。”瑏瑡但從上世紀70年代末中國法學獨立發展伊始,“在中國體系龐大、內容復雜的法律體系構建過程中,立法所需要的具有當代性的本土資源遠未達到自給自足的程度”。瑏瑢 客觀而言,中國在上世紀70末起步的法律體系構建以及法學研究的發展從來都不是一個自給自足的過程,“基于自主建設具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立場,有選擇地借鑒國外法學知識和法律經驗,尤其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確立以后,大量借鑒市場經濟發達國家的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及其實施經驗,應成為輔助中國法制體系建設的重要舉措。與法治建設借鑒域外經驗的實踐相適應,在法學研究中也形成了知識外源型的研究范式。”瑏瑣正是這種“知識外源型的研究范式”,對中國環境法學在后續發展中的后進形成了一定的影響。
如果把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作為中國法律體系構建和法學研究獨立發展的起點,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從一開始與其他傳統法學領域相比并不落后,《環境保護法(試行)》、《海洋環境保護法》、《森林法》、《水污染防治法》等環境法領域綜合性立法以及典型的單行立法于上世紀70年代末80年代初相繼頒布實施,1982年《中國社會科學》還發表了專門研究環境權的文章,瑏瑤這些中國環境法學發展早期的立法實踐及研究成果一定程度上可以說明,至少在起步階段中國的環境法學能夠與其他傳統法學領域的發展齊頭并進。但齊頭并進的發展勢頭并沒有一直保持下去,在中國法學研究的知識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響下,環境法學與其他傳統法學領域相比,逐漸由“并進”淪為“后進”,這種局面的形成,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中國的環境法學和其他傳統法學領域在發展過程中可獲取的本土資源以外知識資源的支持水平完全不同。
顧名思義,所謂知識外源型研究范式,主要是指在中國法學研究的發展過程中,主要依賴對域外法學研究的知識體系(概念、理念、原則、學說、制度)的引進和研究,作為構建中國法學知識體系的認知基礎和研究素材。基于研究范式的常規化和群體化影響,瑏瑥環境法學作為中國法學體系中的一個組成部分,學術研究的推衍也不可避免地把域外法學研究知識體系的引入作為最基本的路徑依賴,但在這個問題上,環境法與民法、刑法、行政法等傳統法學領域所面臨的局面完全不同。
從法學史的角度來看,大多傳統法學領域的發展源遠流長,學術資源的沉淀與積累豐厚,中國法學研究在這些領域對“外源型”知識資源的引入可謂得心應手。比如民法,古代西亞地區在公元前21世紀頒布的《烏爾納姆法典》作為迄今所知世界上第一部法典,盡管條文簡單,但已經包含了所有權及其他各項權利、債、婚姻、家庭和繼承等許多民法要素,瑏瑦后又經古希臘民法、古羅馬民法、中世紀歐洲民法以及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成長過程中對民法的倚重以及民法自身的不斷進化發展,域外民法在不同地區以及不同發展階段的歷史演進過程中不斷凝聚學術共識并逐漸構建起體量龐大的學術資源,對中國的法學研究而言,外源型民法學術資源可謂比比皆是信手拈來。又比如刑法,情況也大致如此。在古羅馬的歷史中,從“可知的最久遠的時代”,就有關于刑法起源的要素,瑏瑧在之后漫長的發展演化過程中,域外有關刑法立法實踐以及理論更新進化的學術資源更可謂汗牛充棟多不勝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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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摘要 ] 我國環境問題日益嚴峻,征收環境稅,推進環境污染治理的進程是大勢所趨。《環境保護稅法》是環境稅改革推進工作的重要內容,其主要是利用稅收的杠桿作用調節生產者的經濟行為,減少污染,保護環境。而我國環境稅改革處于初步階段,《環境保護稅法》實質上是排污費制度的平移,即排污費改稅。所以存在諸多不足,需要在實施過程中不斷地進行細化與完善。從環境稅的基本理論入手,結合國外環境稅征收經驗,分析我國《環境保護稅法》在實施中面臨的不足,并提出對其實施的建議。
如果再把視野轉回環境法學,通常在對環境法發展歷程的回顧中,會談及國外古代的一些法典或者其他形式表現出來的立法中會有一些對牧場、森林的保護以及對廢氣、垃圾排放的強制性要求,并把這些規定作為環境法的早期發展。瑏瑨 但事實上,人類社會在工業革命之前,對于環境問題并未形成明確社會共識,在這個階段上述相關規定,從立法本意來說要么與私有財產的保護有關要么與環衛有關,其中并沒有蘊含環境保護的基本內涵,難以將其作為嚴格意義上環境法的早期淵源。實質意義上環境法的真正萌芽應起步于19世紀,尤其在19世紀中后期,自工業革命以來積累的環境問題(當時主要表現為水污染和大氣污染),在西歐及北美等率先開啟工業化進程的國家開始逐漸顯現,在個別國家和區域甚至對公眾健康帶來了非常嚴重的損害后果。于是,世界上最早一批應對大氣污染和水污染的環境單行立法開始出臺,有代表性的比如1876年英國的《河流污染防治法》、1864年美國的《煤煙法》、1888年日本大阪府制定的《煤煙管理令》等。以此為起點至20世紀五六十年代,早期的環境保護單行立法在數量上在數量上有了長足的進展。通常認為,現代完整意義上環境法的形成有三個基本標志:環境保護寫入憲法、出臺環境保護綜合性立法、設立專門環境管理機構,這些標志在發達工業化國家的出現基本在20世紀60年代末70年代初,比如1969年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和瑞典的《環境保護法》、1970年美國聯邦政府設立聯邦環保局、1971年日本中央政府設置環境廳等,自此環境法在域外主要是發達工業化國家的發展進入快車道。因此,從嚴格意義上來說,在世界范圍內,環境法學的傳統始于19世紀中后期,與現代意義環境立法與實踐的逐步展開同步,至今不過一百多年發展歷程,如果以20世紀五六十年代在發達工業化國家開始形成明確的環境意識,以及隨后現代完整意義上環境法形成的標志陸續出現開始起算,到目前為止更不過幾十年時間。對于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而言,很難從域外獲得支撐環境法學理論體系構建所需系統的學術資源與素材,傳統學術背景的嚴重不足使得中國環境法學的發展在一定程度上成為“無本之木、無源之水”。因此,盡管中國的環境法學與其他傳統法學領域基本上都是在上世紀70年代末同時起步發展,但后續的發展過程中,在知識外源型研究范式的影響下,因為外源型學術資源的嚴重匱乏而導致后發乏力,相對于其他傳統法學領域而言逐漸由“并進”淪為“后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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