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3-15所屬分類:工程師職稱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本文以商業銀行在當代法治社會中展現出的特殊角色為切入點,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視角,對目前規制其社會責任不足的現實困境以及充分發揮其角色作用對于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防控體系,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意義進行論述。通過對商業銀行在
論文摘要:本文以商業銀行在當代法治社會中展現出的特殊角色為切入點,以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為視角,對目前規制其社會責任不足的現實困境以及充分發揮其角色作用對于構建穩定和諧的社會防控體系,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現實意義進行論述。通過對商業銀行在法治社會中表現出的某些社會責任困境進行個案分析,進而從制度層面加以適當的應然性考量。
論文關鍵詞:商業銀行,社會責任,法治社會,法律論文刊發
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義務維護憲法、法律的權威性,其自身角色的特殊性決定了其在國家憲法、法律的信仰上應當有更高的追求。堅定配合生效裁判的執行體現的是其對國家司法權威性的敬畏,對崇高的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高度信仰。法律論文刊發《環球法律評論》,1979年,嚴寒過后,萬物復蘇,民主法制的呼聲伴隨著改革開放的鼓點兒響徹了神州大地。本刊順勢乘風,以《法學譯叢》為名復刊,直接譯介外國法,歷經15載,為我國的立法、司法、法學教育和研究事業提供了可供借鑒的大量外國法文獻;繼以《外國法譯評》為號,從簡單翻譯外國法進入到譯評兼顧的時期。
許多刑事案件或者民事糾紛諸如:電信詐騙、盜竊或搶劫并使用被害人的銀行卡、購買他人遺失的身份證用來騙領銀行卡并非法倒賣、買賣商業銀行客戶的個人信息、向被執行人(商業銀行客戶)泄露執行信息、在給消費者造成“重大誤解”的情況下違規銷售分紅型保險等都與商業銀行產生了或多或少的看似偶然的聯系,然而深入分析就會發現,由于我國市場經濟的發展帶來的對金融服務需求的大幅增加,政府對銀行業的行業準入管制放松等多種原因使得商業銀行步入了急速的擴張階段。商業銀行的分支機構和網點大量增加的同時,其與社會之間的聯系也在不斷得到強化。如果能夠處理好商業銀行表現出的這種相對于一般企業的特殊性,對于鞏固和諧穩定的法治社會具有重要意義。從這個層面上而言,有必要重新審視商業銀行的社會角色,而不應僅從表層上將其視為以盈利為唯一目的的“一般”企業法人。在保證其作為公司的完整權利的同時,在其可承受的范圍內以法律的形式適當增加其社會責任,可以在較低的社會成本下較大幅度提高社會公共利益和公共福利水平,這對于鞏固轉型期的法治建設成果有著不可忽視的作用。
一、商業銀行在崇尚依法治國中的角色
依法治國方略的實施是復雜而艱巨的系統工程,而社會成員知法、信法、守法、用法是依法治國方略實施的社會基礎。我國憲法明確規定,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社會團體、各企事業組織都必須遵守憲法和法律。商業銀行作為企業當然不能例外。
民事生效裁判的“執行難”是我國民事訴訟中長期存在的一個問題。由于多種原因,有相當一部分判決、裁定沒有得到執行,勝訴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未能最終實現,執行難成為廣大群眾反映強烈的問題。執行難問題損害的不僅是微觀層面上執行申請人的利益,映射到宏觀層面,它不利于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良性發展,也嚴重損害國家司法的權威性。市場經濟體制內在的要求市場主體的合法產權得到國家公權力的有效保護,避免陷入由市場逐利性造成的惡性循環博弈當中。被執行人存入在商業銀行開立的賬戶中的資金是被執行標的物中較為常見的一種形式,從這個角度而言,商業銀行走入了公眾的視線。然而,在某些情況下商業銀行是否配合將對生效裁判最終的執行結果將產生較大影響。電子信息技術的高速發展帶動了商業銀行金融產品和服務的技術變革,電子銀行一方面在給消費者帶來足不出戶的便利服務的同時也使得被執行人在極短的時間內完成大額資金的轉移成為可能,這使得生效裁判的執行工作對商業銀行是否配合產生了較大的依賴。以致于時常會發生這樣的“巧合”,在執行人員“突然”到達被執行人所開戶的商業銀行時,剛剛表明身份、出示完相關法律文書,當查詢被執行人賬戶時便會驚訝的發現該賬戶剛剛發生完大額資金轉出交易,該賬戶已經不存在可供執行的資金。雖然我們不能妄下結論,但這種僅打幾分鐘時間差的“巧合”不能不說明一些問題。
泄露執行信息體現出的是個人利益與國家利益的一種沖突。此時為保護執行申請人的利益已經牽動國家強制力的介入,體現的是國家司法的權威,其背后隱含著國家利益。假設此種情況的發生與商業銀行及其工作人員有關的話,則商業銀行此時“維護”的被執行人(其客戶)的利益完全是私利性質的利益,這種行為的背后著眼的是其自身的長期經濟利益及其某些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的“尋租”行為。這顯然與與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所崇尚的依法治國理念背道而馳。商社會主義法治理念不認同“法律萬能”,社會主義道德準則、各種社會組織合法的規章制度都對社會成員的行為具有約束或導向功能。依法治國與以德治國的結合與統一能夠強化和提升依法治國的成效,使社會主義道德在法治社會中煥發出新的生命力。商業銀行有必要加強對內部工作人員的管理和教育,使其增強職業歸屬感,在崇尚憲法和法律的權威的同時,也應嚴守職業道德底線。
二、商業銀行在促進公平正義中的角色
公平正義是社會主義法治的價值追求,每一個社會成員的正當利益和合理訴求平等地在法律中得到表達和體現,公平地得到法律的保障和維護,并在法律的支持下公正地得到實現和滿足。商業銀行應當遵守部門規章,積極營造和諧公正的民事法律關系。
然而一段時期以來,保險公司以派遣銷售人員駐點商業銀行的形式大量銷售分紅型保險。這種保險營銷方式在給保險公司和商業銀行帶來不菲利潤的同時,引發了諸多保險合同糾紛,給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造成了極大的負面影響,也給社會造成了很多不和諧因素。由于我國部分民眾金融知識的缺失,使得這種保險銷售模式具有極大的迷惑性。首先,銷售地點在商業銀行,保險公司駐點人員著裝基本和商業銀行工作人員相同。其次,保險銷售人員往往將保險公司測算的預期收益率夸大為實際收益率,更有甚者直接將其虛假宣傳為高息存款附贈保險。再次,消費者繳納的保險金由商業銀行的儲蓄柜員通過商業銀行的銀保系統直接劃入保險公司賬戶。這使得某些不明真相且本身并沒有購買需求的低收入群體“深信”這就是“高利息率的新型存款”,而且附贈保險,進而在這種重大誤解的狀況下簽訂了保險合同。當這類保險購買人有現金需求進而到商業銀行取現的時候才理解購買的是保險,此時硬性變現(即退保)只能獲得保險的現金價值,面臨較大的經濟損失。這類購買群體由于退保造成的利益損失實踐上基本只能自擔,因為對于“重大誤解”的舉證困難性較大,通過《合同法》第54條第1款得到救濟的可能性很低。個別群眾甚至通過較為極端的方式進行“私力救濟”,無疑對社會和諧穩定造成了極大的不良影響。
銀監會注意到這一問題后于2010年11月1日緊急下發了《中國銀監會關于進一步加強商業銀行代理保險業務合規銷售與風險管理的通知》(銀監發[2010]90號)的規范性文件。該文件規定:商業銀行不得允許保險公司人員派駐銀行網點,銀行2010年底前要清退保險公司駐點人員;在商業銀行網點直接向客戶銷售保險產品的人員,應是持有保險代理從業人員資格證書的銀行銷售人員等等。然而巨大的經濟利益使得“變相駐點”的行為一時難以根除,這種隱性的駐點方式也給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造成了極大的難度。在監管部門已經出臺規范性文件的情況下,商業銀行應當嚴格遵守并認真執行,個別商業銀行這種片面追求短期利潤的經營方式不僅損害金融行業整體的行業形象,由此產生的不和諧的民事法律關系對社會和諧穩定也會產生不良的影響。即便是徹底“清除”保險駐點人員以后,商業銀行在代理保險業務銷售中也應避免誤導性、夸大性、甚至虛假的保險產品宣傳,積極營造和諧公正的民事法律關系。防范和減少違法違規行為,有效管理法律風險,將有助于商業銀行維持良好的企業形象。
三、商業銀行在服務大局中的角色
服務大局是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重要使命,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各項工作都必須服從和服務于黨和國家的根本利益以及社會發展的總體要求。穩定的社會環境是我國轉型期的一個大局。社會主義法治實踐的各個環節都應認識并服務于這個大局,作為守法環節的企業法人也不應存在例外。2000年4月1日起我國施行存款實名制,各商業銀行嚴格執行規定,為刑事偵查提供了較多重要線索。然而,隨著犯罪分子反偵查意識的提高,直接使用本人實名銀行卡從事犯罪活動的越來越少,進而在個別沿海經濟發達地區催生了另一個完整的黑市產業鏈:收集他人遺失身份證—非法大量買賣他人身份證—用購買的他人遺失身份證騙開銀行卡—利用電子商務平臺捆綁銷售他人遺失身份證及騙開的實名銀行卡—犯罪分子購買用于作案的銀行卡。2011年10月15日央視披露犯罪團伙搜集6.7萬張身份證辦卡洗錢。如果犯罪分子利用購買的銀行卡作案,將給偵查機關的工作增加額外的困難。這種用他人遺失身份證騙開銀行卡的行為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目前我國的信息化依然處于進行中,指紋等信息技術還未能廣泛應用于一般商業活動中,商業銀行辦理個人銀行卡業務時,技術上主要通過對銀行卡申領人身份證進行聯網核查,然而對于是否屬本人身份證件則只能通過柜面工作人員的肉眼鑒別,這無疑存在較大的安全漏洞。然而,即便是這種肉眼上的低級鑒別方式對于其柜面工作人員也沒有足夠的制度激勵迫使其作出有效的甄別。商業銀行內部的公司治理結構中往往包含較為嚴格的員工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在眾多商業銀行大力開拓并壯大自己的客戶群體的時代,文明優質的服務被其設定為重要的考核指標之一,而考核評價指標中就包含有投訴這一項。部分性別、年齡與所持他人身份證件上相似的違法人員在被商業銀行工作人員質疑其所持是否為本人身份證件時,這些人員往往會以投訴甚至無理取鬧的方式相“要挾”,通過長期此種方式的博弈,個別商業銀行柜面工作人員本著“趨利避害”的想法在不經意中放松了對騙領銀行卡人員的最后一道審核。
商業銀行有必要加強對內部員工的合法合規操作教育,完善客戶資料,嚴格執行存款實名制的規定,加大對利用他人遺失身份證騙領銀行卡行為的甄別力度,避免盲目追求開卡數量。改革內部績效考核評價體系,完善違規開戶追查機制。在信息化尚不成熟的情況下,從制度上激勵其工作人員加強審核力度,使得商業銀行切實從源頭上為社會防控體系把好第一關,鞏固法制建設成果,更好的服務社會穩定這個大局。
四、結論
商業銀行以其與社會緊密的聯系性而在法治社會中凸顯出與一般企業法人相比較為特殊的社會角色特點。在社會主義法治理念的指導下,充分重視并利用好這些特殊性對于鞏固和發展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法治社會的建設成果,貫徹依法治國理念,營造公平正義的民事法律關系,服務改革、發展、穩定的大局具有重要意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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