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8-12-08所屬分類:文史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我國經濟發展初期其實并沒有對文化遺產保護以及利用工作給予充分的重視,在文化遺產保護觀念以及利用方法領域當中存在一定缺陷,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工作是否可以取得應有的效果,關鍵在于實際工作的過程中,是否能夠處理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筆者依
【摘要】我國經濟發展初期其實并沒有對文化遺產保護以及利用工作給予充分的重視,在文化遺產保護觀念以及利用方法領域當中存在一定缺陷,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工作是否可以取得應有的效果,關鍵在于實際工作的過程中,是否能夠處理二者之間的相互關系。筆者依據實際工作經驗及相關文獻資料的記載,對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之間的相互關系進行分析總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對文化遺產的利用原則,希望可以在日后相關工作人員對這個問題進行分析時起到一定借鑒性作用。
【關鍵詞】文化遺產,保護,利用,研究,分析
一、問題研究背景及意義
雖然在以往的一段時間當中,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得到國家政策的支持以及法律法規的保護,但是因為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工作出現的時間比較晚,因此相關方面的制度并不是十分完善,保護理念以及應用方法也有待改善。在實際工作過程當中,從事相關方面的工作人員應當充分的借鑒國外先進經驗以及工作方法,并將我國實際情況作為依據,逐步提升各項保護工作的力度,科學合理的開展各項開發利用工作,以便于能夠將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工作妥善完成。
二、現行法律法規對文化遺產保護和利用之間關系的定位
國際法規編制工作進行過程中使用的基本原則及其本質目的就是完成遺產保護工作,從初始階段文化遺產的利用就放置被在遺產文化保護的對立方,并得到了世界范圍內各個國家的重視。隨著現今社會發展多樣化趨勢越發明顯,怎樣才可以將保護和利用這對基本矛盾協調處理,逐漸演變成為文化遺產保護國際法律法規當中規定的基調以及目標。
在《威尼斯憲章》當中可以明確看出,之所以開展古跡保護以及修復工作,就是為了可以將其作為歷史的見證,也可以將其當成是一種藝術品進行保護。古跡保護領域當中最為重要的一項內容就是永久性的將其保持下去,目標是社會公用的古跡都可以為后續古跡保護工作的順利開展奠定堅實的基礎。
所以,在現時操作中只需要滿足實際需求,不對建筑物的布局以及裝飾進行任何更改。與此同時,在對《巴拉憲章》形成較為深入了解的情況下,文化遺產保護工作構建在予以現存結構、利用以及意義形成深入認識的基礎上,應當使用盡可能少做出改變的方法,以便于延長文化遺產的利用時間。針對遺跡施行的修改或者恢復措施可能適應性比較強,甚至在某些情況下有可能成為比較受歡迎的一種保護模式。
三、國際性法律法規針對文化遺產利用模式做出的定位
在初級階段文化遺產相關的國際法規當中并沒有對文化遺產應用這個概念進行定位,1964年《威尼斯憲章》當中才出現“利用”這一概念,并將其默認為合法的概念。現階段一般情況下在旅游領域中的應用較多,怎樣將旅游當成是文化遺產保護及發展領域中的重要內容,應當得到深入的思考。
在文化遺產保護行業發展速度逐漸提升的背景下,展示及利用文化遺產是旅游領域中的重要措施,如果過分在文化遺產當中開展旅游發展工作,有可能對文化遺產本身的真實性以及完整性造成一定不利的影響。旅游發展和遺產地保護之間存在一定矛盾,在科學技術發展和應用速度不斷提升的時代背景下,人們逐漸認識到旅游行業在文化遺產地保護及發展領域當中占據較為重要的位置,其中主要涉及到公共教育功能,其次也可以為東道主社區以及其他利益相關人員帶來一定經濟效益及文化效益,通過實際案例可以證明,發展旅游工作實際上是文化保護領域當中一項十分重要的積極力量。
依據《世界性文化遺產地管理指南》當中提出的要求,它針對遺址維護、展示以及解釋做出了十分詳細的說明,主要針對怎樣滿足參觀者需求以及怎樣接待參觀者等問題做出了詳盡的指導。除此之外,《國際旅游文化憲章》當中也針對文化遺產地旅游管理做出了明確的規定,其可以在旅游發展和文化遺產地保護之間關系處理工作進行的過程中,起到一定引導性作用。
在以往近百年歷史進程中,文化遺產領域當中國際法律法規不斷發生變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一直都是國際法律法規當中明確規定的基本原則以及根本目的。然而隨著時代的發展,其逐漸從以往文化遺產保護轉變為保護方式,由文化遺產的使用和展示逐漸發展到文化遺產的闡釋和展示,從上述相關轉變可以了解到文化遺產的保護和利用工作逐漸得到了充分的重視。
四、文化遺產再利用原則及模式
在主動針對建筑物開展再利用工作的過程當中,應當將維護工作放置在較為重要的地位,以使用功能、空間特征以及文化特征作為依據,科學合理的在各種類型的處理模式當中進行選擇,但是在選擇的過程當中也應當遵循相應原則當中提出的要求。
將維護文化遺產的真實性放置在較為重要的地位上,因為文化遺產本身具備非常強的真實性,因此才會帶有相應的保護價值,任意一種保護及利用模式在實際應用的過程當中,都應當遵循維護文化遺產真實性的基本原則;將實現建筑型遺產的可持續性放置在較為重要的地位,在建筑型遺產再利用過程當中,需要逐步將以往資源-建筑-廢棄物這種物質層面上的流動模式,轉換為資源-循環使用建筑-循環再利用建筑材料這種物質層面上的閉環循環應用模式,從而可以在建筑遺產向著可持續發展方向轉變的過程中起到一定促進性作用。
遺產再利用過程當中使用到的工作模式,讓以往建筑物的功能發生轉變,是建筑再利用領域當中一項十分重要的措施。在遺產再利用工作正式開展之前,應當將建筑型遺產本身占據的文化地位、價值等作為依據,科學合理的選擇適應性和適用性比較強的再利用模式。
由于建筑物本身的功能多樣性比較強,再利用的模式自然也多種多樣。依據現階段我國范圍內各種類型實踐活動得到的結果,也可以將改造之后較為常見的功能空間作為依據,針對再利用模式開展類型劃分工作,原有功能可以延續再利用模式、博物館模式、圖書館模式以及其他模式。
在現代化文化遺產保護工作進行過程當中,之所以會出現一定數量被閑置的文物,是因為文物具有的功能難以滿足社會發展要求,但是博物館這樣一種利用模式,使上文中所說的問題得到有效地解決。將歷史空間環境展現在人們眼前的情況下,可以使用嶄新的現代博物館功能將以往的狀態反應出來,而且基本上不會對文化遺產本身造成任何改變與破壞,因此這種模式在實際應用的過程當中有非常明顯的優勢,得到了我國社會各個領域相關人士的重視。
結語
從整體的角度進行分析,文化遺產領域當中利用態度實際上是積極向上的,保護的意義以及公眾教育意義水平都呈現出不斷提升的態勢,不能簡單的認為對文化遺產進行保護就會產生負面影響。
除去上文中所說的因素外,在全球性文化遺產保護領域當中資金投入力度不斷提升的背景下,文化遺產利用工作得到了進一步發展,在此基礎上,不應簡單的將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當成是價值的利用,而應當積極主動的找尋適應性與針對性比較強的文化遺產應用方式,并將我國實際情況作為依據,不斷的對我國與文化遺產相關方面的法律及法規進行完善,以便于發揮法律法規在我國文化遺產保護及利用中的引導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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