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0-12-12所屬分類:農業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下城市化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導致現有的土地不能滿足城市化的建設與發展,因此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征用。農村土地的征收是當前社會發展必然要面對的問題,對農村土地的征收也成為了社會中熱議的話題,雖然土
摘要:在社會經濟的不斷發展下城市化進程也在不斷加快,城市化進程的加快導致現有的土地不能滿足城市化的建設與發展,因此要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征用。農村土地的征收是當前社會發展必然要面對的問題,對農村土地的征收也成為了社會中熱議的話題,雖然土地的征收征用有助于城市的建設社會的發展,但是在實際的征收過程中會存在多種矛盾和問題。這些矛盾和問題在阻礙農村集體土地征收工作的進程,也阻礙了城市化發展的進程。如何制定合理的土地征收制度,在保障農民利益的前提下進行土地征收是當前土地征收工作中的重要問題。本文針對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探討了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解決策略。
關鍵詞:農村土地;征收征用;問題分析
在我國城市化進程不斷加快的背景下,城市的快速擴張使得農村的大量土地被征收征用,農村的土地征收已經成為當今社會的焦點話題。因為土地征收引發的一系列問題與弊端日益顯現,因土地征收引發的事件對社會的穩定造成了一定的影響,對經濟的發展也形成了一定的阻礙。在農村土地征收工作中由于缺少明確的法律規定,農民的權益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僅僅用補償的方式來進行土地征收的工作已經不再適應當前發展的需要,基于此國家與政府應制定相應的土地征收管理機制。
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
土地征收界定存在模糊
城市化的發展讓農村的土地被大量的征收征用,土地的征收和征用存在著一定的區別,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由于界定存在模糊導致只存在著土地的征收卻沒有土地的征用。征收與征用的概念模糊,法律也并沒有給出具體的法律條文和實際的適用范圍,只是說國家在進行土地征收和征用時應給予一定的補償,對于補償也并沒有明確的規定[1]。界定的模糊和法律的不明確讓在具體的征收征用過程中缺乏實質性的依據,對土地征收征用工作產生了一定的不利影響。
“公共利益”缺乏法律標準
法律規定國家可以為了公共利益需要進行土地的征收和征用,但是對于“公共利益”的范圍也并沒有給出明確具體的規定,所以很多地方在進行土地征收時出現濫用征收權的現象。地方政府以公共利益為由進行土地征收,將土地征收之后用于競標拍賣,最后這些土地多數被用來進行商業占用,在此情況下失地農民愈來愈多,農民的利益無法保證。出現這一現象的根本原因還是沒有明確法律法規,地方政府通過模糊的概念進行土地征收以至于影響了農民的利益[2]。
土地征收程序不規范
土地征收工作多是政府進行的,在此過程中政府既是執行者又是監督者,這就導致監督失去了意義,農民處于被動的弱勢地位。在土地征收的過程中難免會出現濫用職權的現象,這不僅危害了農民的合法權益還對社會的和諧穩定造成一定的影響。土地征收的用途并沒有相關部門進行審核,導致最終大量的土地用于商業建設,這侵害了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雖然在征收土地時會給予農民一定的補償,但是補償的形式和具體方案是由當地政府制定的,法律規定政府應適當的聽取農民的意見,但是在具體實施的過程中農民并沒有話語權只能被動的接受補償方案。
失地農民安置方式過于單一
目前的土地征收已經成為政府通過有償手段強制取得土地所有權的行為,雖然會對農民進行相應的補償但是補償的方式較為單一,無非是采取簡單的經濟補償。雖然這種方式被大多數農民所接受,但是所補償的現金并不能作為農民一直的經濟來源,一旦資金用完農民就將會面臨醫療、養老等一系列的問題[3]。由此可見,現金的補償方式并不能解決土地征收的后續問題,在政府進行土地征收補償時應將社會問題考慮進來,做到土地征收與社會問題的統籌兼顧。
農村土地征收問題的解決策略
完善征收農村集體土地的法律體系
想要解決農村土地征收存在的問題首先應完善法律法規,要讓土地征收有制度的約束,讓土地征收工作有法可依。在完善法律法規時首先應明確征收與征用的實質性區別,明確“公共利益”的范圍,避免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現混淆視聽濫用職權的現象。對于“公共利益”應進行細致化的明確,應對其范圍進行概括并列舉,要注明征收土地不得用于商業建設,從而規范土地征收的行為。要對土地征收的用途進行嚴格的審核,不能出現征收用地最終用于商業建設的情況[4]。還應制定明確的補償標準,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擴大補償范圍,保證失地農民的利益。
政府角色的定位
在我國目前的土地征收工作中政府既是執行者又是監督者,為保證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合理必須要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和監督機制,用法律和社會監督來規范土地征收工作者的行為,保證土地征收工作的公平合理。依法治國和依法行政是建設法治國家的重要內容,是實現社會公平的重要保障,因此應加強政府的依法行政。避免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出現職責不清、濫用職權、損害農民利益的現象,如有發生以上情況必會進行追究到底,追責到個人,以此來提升土地征收工作者的責任心
[5]。除此之外,還應加強土地征收工作的透明性,要將相關的法律法規、土地征收補償原則以及土地征收的進度都進行公示,讓農民能夠時刻關注并了解土地征收工作的實際情況。
公平合理征收補償機制的建立
在當前的《土地管理發法》中雖然規定了進行土地征收要對被征收者進行相應的補償,也制定了相應的補償標準,但是該標準的設定較為模糊,使得在實際的補償中存在著諸多的問題。因此,為保證農民的權益和利益應對補償標準進行具體化、細致化,讓政府在進行土地征收補償時有據可依。社會主義的根本目的就是要提高人們群眾的生活水平,這就需要保障人民的權益,首先應該保障弱勢群體的權利與權益。在土地征收中人們群眾一致都是處于弱勢地位的,所以在進行土地征收補償時應建立公平合理的征收補償機制,以此來保證人們群眾的利益。
安置方式多元化發展
在進行土地征收補償時補償方式應該進行多元化的嘗試,而不是局限于現金補償這一種方式,現金補償的方式雖然占據一定的優勢但是也存在一定的不足,因為現金補償總會有用盡的一天,這時農民所面臨的問題就會接踵而來[6]。因此,在進行土地征收補償時政府可以與社會保障統籌兼顧,將現金補償與醫療保障、養老保障相結合,根據被征收者的年齡制定針對性的補償措施。對于年齡稍大的失地農民可以適當的進行養老保險金與醫療保險金的補償,通過不同的渠道不同的方式進行多元化的安置補償,促進安置方式的多元化發展與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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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社會的不斷發展與城市化進程的不斷加快導致用地緊張,為促進城市化的發展政府對農村集體土地進行征收和征用,但是就我國目前而言,在土地征收工作中存在著些許問題在阻礙著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在實際的土地征收工作中通過法律法規的完善、政府角色的定位、建立土地征收補償機制以及安置方式的多元化來解決土地征收過程中出現的一系列問題,以此來促進農村土地征收工作的順利開展,進而促進城市化的發展。——論文作者:許乃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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