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5-09-06所屬分類:科技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在建筑中應該怎樣做到節能管理應用的新發展模式呢?什么樣的制度措施是現在所需要建設及應用的呢?現在所建立的目標有哪些呢?本文從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化概況和我國建筑節能標準化現狀以及國內外建筑節能標準化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
在建筑中應該怎樣做到節能管理應用的新發展模式呢?什么樣的制度措施是現在所需要建設及應用的呢?現在所建立的目標有哪些呢?本文從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化概況和我國建筑節能標準化現狀以及國內外建筑節能標準化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等方面做了相應的介紹。本文選自:《建筑節能》,《建筑節能》通過宣傳和推介建筑節能政策與標準,大力推廣建筑節能技術與產品,以期加大建筑節能成熟技術和產品的推廣和應用力度,推動建筑節能技術的自主創新與發展,提升我國建筑節能技術水平,為建設資源節約型、環境友好型社會服務。期刊全面及時地刊載最新的建筑節能行業動態及建筑節能技術論文,使廣大讀者能夠便捷地了解建筑節能行業的發展方向與進程,并樹立牢固的建筑節能意識。
摘要:我國目前的節能相關法規多數只有強制性要求,沒有激勵性的經濟政策。我國曾有節能建筑可以減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的優惠政策也于2001年1月1日起停止執行。我國應充分借鑒國外發達國家的經驗,盡快制定建筑節能方面的經濟激勵政策,運用財政、信貸、物價、稅收等經濟調節手段鼓勵、引導節能標準的實施,支持推動節能工作的開展。
關鍵詞:國內外建筑,建筑節能,刊發論文
Abstract: the energy conservation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of China's current most only mandatory requirements, there is no incentive of economic policy. Our country has energy-saving building can derate of fixed assets investment adjustment tax preferential policy on January 1, 2001 to stop execution. Our country should draw the experience of developed countries abroad, building energy-saving economic incentive policies as soon as possible, use of finance, credit, price, economic adjustment means such as tax encourages and guides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energy efficiency standards, support to promote energy saving work.
Keywords: construction at home and abroad, building energy conservation, undertakes to paper
1 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標準化概況
發達國家的建筑節能一般執行強制規制,其規制包括兩個方面:一方面是建立各類建筑節能的標準體系;另一方面是通過立法明確建筑節能的管理模式和具體的實施辦法,保證建筑節能標準的有效執行。從建筑節能標準化涉及的領域來看,它涉及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既有建筑節能改造、建筑運行節能管理、建筑節能材料和產品以及可再生能源在建筑的應用等多個方面。由于前三者是目前建筑節能涉及的主要方面,而且新建(改建、擴建)建筑節能和既有建筑節能改造依據的標準和法規有很大的相似性,因此,以下將從新建建筑節能及建筑運行節能管理兩個方面分析美國、歐洲各國、日本等發達國家和地區的建筑節能標準化概況。
1.1 美國
美國由能源部負責全國的能源節約工作。在新建建筑節能方面,1975年美國采暖、制冷及空調工程協會首次頒布了標準“ASHRAE 90新建筑物設計節能”,之后該標準大約五年修訂一次,最新的版本為2004年版。以該標準為基礎,1977年12月美國官方正式頒布并推行了《新建筑物結構中的節能法規》,并在45個州內收到了很明顯的節能效果。在建筑物運行節能管理方面,1973年,美國政府開始實行聯邦政府能源管理計劃(FEMP)[1]。該計劃用于引導政府各部門更為有效地利用能源。它除了涵蓋新建建筑、建筑改造、設備采購、水電煤氣和負荷管理外,重點包括建筑節能管理、運行和維護。其職責是幫助政府機構用最有效的辦法實施能源管理,獲得更高的能源效率以節省納稅人的費用。該計劃的實行成為了降低能源使用費用、減少美國政府財政赤字的重要措施之一。現在,FEMP已成為美國政府能源政策的一部分,并用立法和政府命令的形式固定下來(見表1)。
此外,美國采取了一系列手段來推動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的實施。首先,采用經濟政策對法規和標準實施進行激勵。1978年頒布的“能源政策法”詳盡地規定了建筑節能的經濟支持問題。例如,為州一級地方政府開展節能工作(能源調查、執行國家能源計劃等)給予補助費等。其次,制訂市場準入制度對新的建筑節能進行全程監督,建筑節能監督管理工作貫穿從設計到施工直至驗收的建筑修建全過程。第三,制訂“能效標識”制度來推進節能產品的使用。環保署(EPA)和美國能源部(DOE)聯合推動了“能源之星”項目,獲得“能源之星”標識的產品必須超過該類產品相應的最低能源效率標準。為了促進能耗標識產品的推廣應用,美國政府在公共設施購置中優先選用帶有“能源之星”標識的高效節能產品。第四,推行建筑節能統計和審計制度。目前,美國已經建立了相關建筑能耗統計數據庫;紐約州等州還實施了包括建筑節能審計在內的能源審計項目。
能源問題是當今世界各國普遍重視的問題,被公認為人類面臨的四大生存問題之一。而在能源消耗中,作為人類活動基本場所的建筑,其使用過程中所消耗的能量,在社會總能耗中占有很大的比例:西方發達國家,建筑能耗占社會總能耗的30%~50%;我國建筑能耗目前已占社會總能耗的30%左右,并有逐步提高到35%的趨勢。因此,顯而易見,就節約能源而言,建筑節能無疑是節約能源最有效的方法之一。發達國家在20世紀70年代石油危機之后都已認識到建筑節能問題的嚴峻性,普遍將建筑節能作為國家的基本政策。30多年來,各國在新建建筑設計和施工、既有建筑的節能改造、建筑運行節能管理上結合著本國的能源情況,相繼推出一系列的建筑節能法律法規和標準,并制訂了相應的監督、激勵政策以保障法規和標準的有效實施,這些舉措使發達國家在建筑節能領域取得了矚目的成就。因此,通過國內外建筑節能標準化的系統比較,找出自身的差距并得出對我國建筑節能發展的啟示,對推進我國建筑節能發展,進而推進“節約型社會”的建設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1.2 歐洲國家
在新建建筑節能方面,歐洲很多國家沒有發布過住宅性能認定標準,但都通過各種法規的確定來保障新建住宅建筑的節能。1985年,歐共體理事會發布《關于技術協調和標準化的新方法決議》,依該方法制定的“建筑產品指令”對建設工程提出了包括建筑節能在內的六項基本要求。瑞典1967年制訂的《住宅標準法》中涉及新建建筑的節能,采用符合該法規制造的材料配件來建造住宅項目就能獲得政府貸款[2]。在建筑運行節能管理方面,基于自身氣候的原因,目前歐盟各國的運行節能管理的重點是供熱鍋爐管理。不僅每個國家制定了鍋爐效率及節能導則,整個歐盟還成立了節能指導委員會,通過立法推動整個歐盟的節能工作。具體采用的措施包括歐盟推出了鍋爐效率導則,定義了鍋爐分類并規定了生活和商業供熱鍋爐的最低熱效率要求并按此進行運行節能管理。
歐洲國家也采取了一系列的手段推行建筑節能相關法規和標準的實施。首先,在經濟激勵政策方面,德國、瑞典等國家先后采用了經濟補助、減免稅率等手段鼓勵建筑節能。其次,德國和丹麥分別實行了“建筑物能耗等級標識”和“建筑能耗標識制度”推進建筑節能產品的使用。第三,實行了能量統計和審計制度。如英國對境內已建和在建的工業建筑、商業建筑和公共建筑等進行了全面的統計,丹麥對住宅用戶實行了免費的供熱節能審計[3]。
1.3 日本
日本是節能管理體制和機制最完善的國家之一,從政府和地方都建立了完善的能源管理機構和咨詢機構,還普遍建立了民間節能組織。其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主要集中在新建建筑節能方面。早在1979年該國就頒布了《關于能源合理化使用的法律》,并于1992年和1999年先后修訂過兩次。該法規規定了新建建筑建設方的義務:即對于建設的新建筑,要使建設方和設計方在建筑物建設時就想方設法提高建筑物的能量利用率,但該法律并不作為罰款的依據。為了使所制定的法規得以執行,日本政府為此制定了許多具體可行的監督措施和必須執行的節能標準,并確立了明確的節能目標。根據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日本分別制定了公共建筑和住宅建筑的節能標準,其中公共建筑同樣根據建筑使用功能的不同進一步細分為賓館、醫院、百貨商場、辦公建筑、學校等5個類型,并分別給出了相應的節能標準[4]。
2 我國建筑節能標準化現狀
2.1 建筑節能管理體制方面 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建筑節能起步較晚。1994年,建設部為了促進建筑節能工作,成立了節能工作協調組與建筑節能辦公室,并多次下發關于實施建筑節能標準的通知,推動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隨著對建筑節能工作重視的逐步加強,2006年9月建設部在科技發展中心又設立了建筑節能中心。但目前各個地方上的建筑節能組織機構還是臨時性的,而且分屬不同部門,相互之間沒有形成良好的協同工作機制。
2.2 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制定方面
1997年,我國頒布了最早的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法律法規,即《中華人民共和國節約能源法》(主席令[第90號]以下簡稱“節能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主席令[第91號]以下簡稱“建筑法”)。1999年,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公布實施了《重點用能單位節能管理辦法》,它是《節能法》最早的配套規章,其后有關部委陸續制定了節電、節水、能源標準管理、節能產品認證管理、資源綜合利用認定管理以及鐵路、交通行業的《實施<節約能源法>細則》。截至2004年6月,有20多個省市先后頒布了總計約70項以《節能法》實施條例或者實施辦法為主要內容的地方法規。大部分是對新建建筑執行節能標準強制性條文作出明確規定。2005年,建設部頒布了《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及《關于新建居住建筑嚴格執行節能設計標準的通知》,對民用建筑的建筑節能作出了具體規定(見表2)。
除了上述法律法規外,我國還制定了一些與建筑節能相關的標準。首先,新建建筑節能方面,我國現行國家標準主要集中在建筑設計領域,其體系如表3所示[5]。
而建筑運行節能方面,我國已制訂的國家標準主要包括用于空調通風運行管理的“GB 50365-2005空調通風系統運行管理規范”以及用于鍋爐運行管理的“GB/T 3486-1993評價企業合理用熱技術導則”、“GB/T 15317-1994工業鍋爐節能監測方法”和“GB/T 17954-2000工業鍋爐經濟運行”。此外,圍繞推行新型建材和進行建筑墻體改革,我國還制定了一系列新型墻材的國家和行業標準,例如,“MT/T 5011-1995節能墻體EPS外保溫工程施工及驗收規范”等。近年來,隨著我國循環經濟建設的推進,我國又制訂了“GB/T 50378-2006綠色建筑評價標準”等一些與綠色建筑相關的標準。
2.3 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實施方面
雖然我國已經制定了一系列與建設節能相關的法規和標準,但總體來說,目前我國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實施效果不佳。建設部2000年對北方建筑節能標準執行情況的檢查結果顯示,達到建筑節能設計標準的建筑只占同期建筑總量的6.4%。到2000年底,在全國城鄉既有的房屋建筑中,達到采暖建筑節能設計標準要求的僅有1.8億平方米,僅占全部城鄉建筑面積的0.6%,還有270億平方米的既有建筑存在著比較嚴重的保溫隔熱性和氣密性差、供熱系統效率低下等問題。
3 國內外建筑節能標準化比較及其對我國的啟示
與國外發達國家和地區相比,我國在建筑節能標準化方面還存在較大的差距。下面我們將從建筑節能標準化管理體制、法規和標準制定、標準實施的管理和監督、經濟激勵政策、建筑能耗統計制度以及能效標識制度六個方面對國內外建筑節能標準化進行系統地比較分析,并在此基礎上提出對我國建筑節能標準化工作的若干啟示。
3.1 建筑節能標準化管理體制方面
從發達國家建筑節能的發展歷程來看,建筑節能經濟是一種以外部經濟特征為主的經濟,公益性很強,僅僅依靠市場的調節很難奏效,因此,建筑節能及其標準化的發展離不開政府的積極推進和主導。為此,發達國家紛紛成立了負責節能工作的政府機構,建立了較完善的建筑節能標準化管理體制,通過政府職能在建筑節能領域內的不斷強化,積極推動建筑節能標準化的發展。如美國能源部專門設立了國家節能辦公室,法國設立能源節約廳,日本的經濟產業省由資源能源廳的節能新能源部專門負責節能事宜。在上述國家機構之下,發達國家很多地方政府也建立了統一的節能管理機構。這些機構都圍繞節能設定了很明確的職責,為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的制定和推行提供了重要保證。而我國目前只有建設部2006年9月在科技發展中心設立了建筑節能中心,各個地方上的建筑節能組織機構大多是臨時性的而且分屬于不同部門,相互之間沒有形成良好的協同工作機制。建筑節能標準化管理體制上的不完善已經成為阻礙我國建筑節能健康發展的主要瓶頸。因此,我國應借鑒發達國家建筑節能機管理體制上的成功經驗,盡快完善建筑節能管理體制,加強政府在建筑節能上的推進力度。
3.2 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體系制定方面
發達國家建筑節能相關的標準、法規和政策往往相互配套,相互支撐,為建筑節能標準的有效實施奠定了堅實基礎。這一點僅從美國聯邦政府能源管理計劃的配套法規及標準的制定和實施情況就可見一斑。另外,發達國家在制定節能標準時非常注重標準的科學性,標準制訂的參與方大都來自相關的多個部門,標準的協調性較好。而從我國目前建筑節能領域的法律法規體系來看,我國建筑節能領域的基本法律缺乏相應的子法支持,建筑節能工作難以找到明確的法律依據。在我國現有的涉及建筑節能的法律文件中,僅有《節能法》和《建筑法》的效力級別是“法律”,缺乏與之相配套的《建筑節能法》或《建筑節能管理條例》等相關法規。由于《節能法》和《建筑法》兩部法律都是從宏觀角度對建筑節能加以規范,因此無法為建筑節能工作提供具體可行的法律依據。建設部發布的《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雖然在推動各地建筑節能工作方面發揮了一定的作用,但其效力級別僅為“部門規章”,而我國不同能源、資源管理權歸屬于不同的權力部門,權利的分散以及各部門間的利益沖突極大地降低了《民用建筑節能管理規定》的執行力度和普遍的約束力。然而,建筑節能涉及建材、煤炭、電力、天然氣、石油、輕工、家電等許多行業,因此必須制定相應的法律法規對建筑節能相關各部門給予統一協調和規范,才能保障建筑節能工作的順利開展。此外,從我國現行的建筑節能標準體系來看,我國現行的節能標準主要涉及建筑設計階段,建筑節能運行管理、能效、新能源利用、檢測等方面的標準還比較缺乏,現有的標準還不成體系。而且,我國建筑節能標準與市場的結合度不強,實際可操作性不高。從上述分析來看,我國應盡快完善建筑節能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標準體系,并注重法律法規與標準體系間的相輔相成關系。
3.3 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的管理和監督方面
美國的節能法規對新建建筑推行系統的市場準入制度,實現了新建建筑從設計到施工直至驗收的全程節能監督和管理。新建建筑工程必須做節能耗算;建筑施工前,設計方案必須通過有關方面的審查批準;所有的民用建筑施工必須嚴格執行建筑節能法規;建筑驗收時,還需要實施能源審計項目,對建筑運行中的能耗進行能效診斷和檢測。而與國外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目前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的管理和監督環節缺失,這也是我國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實施效果不佳的主要原因之一。因此,我國應加強對建筑節能法規和標準實施的監督和管理,盡快建立相應的管理和監督制度。
3.4 建筑節能經濟激勵政策方面
經濟激勵政策是政府通過經濟杠桿保證建筑節能標準實施的有效手段。發達國家在節能標準實施方面制訂了一系列經濟激勵政策。例如,美國為支持州一級地方政府開展節能工作給予補助費;歐盟在實施鍋爐節能管理時,對投資成本一般為常規鍋爐1.5~2倍的冷凝式鍋爐(節能鍋爐)給予補貼。
3.5 建筑能耗統計制度建立方面
建筑能耗的統計工作有利于全面了解建筑能耗的水平,同時在某種程度上可以反映建筑節能標準的執行情況,為進一步制訂法規和標準提供數據支撐。美國自上世紀建立了統計制度并建立了相關建筑能耗統計數據庫,英國對境內已建和在建建筑進行了全面的統計并也已建立詳細數據庫。而我國目前尚未建立科學的建筑能耗統計制度,建筑能耗的統計指標分散、統計方法不夠成熟、統計渠道較單一。因此,我國應盡早建立科學的統計制度,為建筑節能標準的制定和實施做好基礎數據支撐工作。
3.6 建筑能效標識制度建立方面
建筑能效標識制度和能效標準結合實施,一方面可通過強制性的最低能效標準確立新建建筑和新增設備市場準入的最低門檻,另一方面可以通過能效標識方法來鼓勵生產廠商(房地產商)生產更加高效的產品(建筑),同時引導用戶購買節能產品和節能建筑。因此,建筑能效標識制度能夠實現限制低效產品和激勵高效產品占領市場的目的,為節能建筑營造了公平、公開的競爭環境,是培養標準實施良好市場環境的重要手段。美國、日本、澳大利亞等國家廣泛實施了建筑能效標識制度并取得了很好的成效。因此,我國也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成功經驗,推行適合我國國情的建筑能效標識制度,借助“市場力量”促進建筑節能標準的有效實施,推動建筑節能標準化快速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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