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1-07-10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摘要: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也是黨和國家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必要舉措。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化給涉外審判帶來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是研究和運用國際法的重要陣地。近年來,人民法院為積極應對涉外
摘要“: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也是黨和國家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必要舉措。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化給涉外審判帶來機遇與挑戰并存的局面。人民法院作為司法機關,是研究和運用國際法的重要陣地。近年來,人民法院為積極應對涉外審判面臨的挑戰,不斷探索涉外審判工作格局,建立涉外審判制度及法律適用原則,確立了我國涉外審判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但客觀來看,涉外審判仍存在一些困難,如涉外領域法治體系有待完善,外國法的查明存在困難,國家、企業、公民對國際規則缺乏足夠了解,涉外法律人才缺乏等。加強涉外審判中的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應當從加強涉外領域法治體系建設、努力化解外國法查明等程序難點、發揮司法對國際規則的精準研判和準確適用等職能以及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力度等方面推進。
關鍵詞:涉外審判;國際法研究;國際法運用
“加強國際法研究和運用”是黨的十九屆四中全會在《中共中央關于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若干重大問題的決定》中明確提出的重要任務,是習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內容,也是黨和國家應對世界百年未有之大變局的必要舉措。隨著我國對外開放的深化,國內外經濟、文化等交流日趨頻繁,在給我國社會發展帶來諸多機遇的同時,也引發許多糾紛,需要我國積極應對。涉外審判是國際法運用的重要領域,加強涉外審判中的國際法研究和運用,對于應對復雜多變的國際形勢,妥善解決糾紛,維護國家、企業、公民的合法權益,具有非凡意義。
一、涉外審判的發展情況
(一)不斷探索涉外審判工作格局
涉外案件中,民商事類糾紛最多,占比最大,且總體呈上升趨勢,是涉外審判的重要內容。我國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人民法院為積極應對涉外審判面臨的挑戰,建立涉外民商事案件集中管轄制度,提高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審判質量。隨著全球化發展,我國綜合國力不斷增強,各國和地區與中國交往的意愿隨之高漲,中國適時提出“一帶一路”倡議,開展自由貿易試驗區建設,為促進國際經濟貿易發展與其他各領域合作提供平臺。與此同時,國際間糾紛不斷增多。在此背景下,中國國際商事法庭應運而生。國際商事法庭成立以來,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一系列司法解釋和司法文件規范商事法庭運行,保證審判公正高效。為完善服務自貿試驗區建設舉措,我國于2020年底設立海南自由貿易港知識產權法院,專門管轄海南省內應由中級人民法院管轄的知識產權民事、行政、刑事案件,是全國首個省級跨區域集中管轄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專門法院。此外,海事案件的專屬管轄格局穩步擴大,廣州、上海、青島、南京等地相繼新成立海事法院,專門審理海事案件。近年來,人民法院圍繞大局,認真落實“一帶一路”倡議以及自由貿易試驗區、海洋強國等重大戰略,不斷探索涉外審判工作路徑,形成以“特定管轄法院、專門審判機構、專業審判人員”為特征的涉外審判格局,依法公正高效審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涉外商事海事審判的國際公信力和國際影響力不斷提升[1]。
(二)建立涉外審判制度及法律適用原則
近年來,人民法院加強涉外案件的審理,嚴格實施我國法律,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認真履行我國參加和批準的國際公約、條約和協定,充分行使我國的司法管轄權;探索并建立了境外送達、管轄沖突的處理、強制執行等一系列公正、高效、透明的涉外審判制度,并以此初步形成了我國民事訴訟法關于涉外民商事訴訟程序的特別規定和海事訴訟特別程序法[2];確定了尊重當事人的法律選擇權利、嚴格認真履行國際條約義務、正確適用國際慣例等一系列涉外法律適用原則。涉外審判制度和規則的確立,依法維護了國家主權和法律尊嚴,平等地保護不同地域當事人的合法權益,贏得了國外當事人對中國司法制度和司法水平的信任,確立了我國涉外審判在國際上的地位和影響。
二、涉外審判中存在的困難
近年來,我國涉外案件審判工作取得了許多重要成績,但從客觀來看,涉外審判工作也面臨許多困難,有待進一步解決。
(一)涉外領域法治體系有待完善
兩次世界大戰之后,國際法進入了快速發展期,重建國際政治經濟秩序是多數國家的普遍愿望。但是,秩序重建過程中,一些國際規則的制定,特別是國際經濟貿易領域規則的制定,最初是由發達國家主導的,相當程度上體現發達國家意志。國際法是我國進行涉外立法的重要依據和參照,直接或間接影響涉外審判工作。加強涉外審判工作中的國際法研究和運用,長遠來說,更要求我國把握國際話語權,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同時,我國涉外法律法規還存在一些亟待補齊的短板。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所長莫紀宏指出,面對新發展階段我國實行高水平對外開放的要求,一些領域還存在無法可依或法規層級較低的問題,一些領域的法律法規比較籠統、針對性不強等[3]。在法律的域外適用方面,我國尚未形成成熟的機制,針對美國日益猖獗的“長臂管轄”行為,我國需要依法進行反制,現在還是任重道遠[4]?偠灾,從國際法和國內法兩個角度看,我國涉外領域法治體系仍有待完善。
(二)外國法的查明存在困難
外國法查明一直是涉外審判面臨的一大難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等法律及相關司法解釋均規定當事人依照法律規定可以選擇適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民商事主體在開展活動時,往往傾向于選擇自己熟悉的法律作為糾紛解決的依據,這也有助于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結果形成合理預判。隨著跨境民商事活動日益頻繁,涉外審判中需要適用外國法的情形也越來越多。允許當事人選擇涉外民事關系適用的法律,是對契約自由的尊重,可以促進跨境經濟交往,也是對不同地域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平等保護,是衡量一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標準[5]。隨著經濟全球化的深入發展,各國之間的貿易往來日漸增多,越來越多的國家允許當事人協議選擇適用其他國家或地區的法律審理相關案件。提供外國法律內容的責任首先在于當事人。事實上,在涉外審判中,無法查明外國法或者查明到的法律不完整的情況并不鮮見。由于語言和司法體系的差異,法律法規的透明化程度也千差萬別,這些因素給外國法的查明增加了難度。如果當事人無法提供域外法的詳細內容,法院也無法查明案件應當適用的域外法,該案則只能適用法院地的法律。這就失去了允許當事人選擇適用法律的意義,也不利于當事人對糾紛解決結果形成合理預判。
(三)對國際規則缺乏足夠了解
在涉外活動中,充分了解國際法規則是妥善處理糾紛的前提。從近年來呈現增加趨勢的涉外糾紛來看,國家、企業和公民對國際規則尚缺乏足夠了解。一方面是司法機關對規則的適用不完全準確。例如,條約的司法適用是涉外審判中常見的問題,我國的立場是:我國締結或參加的民商事類的國際條約,除聲明保留的條款外,具有國內法的效力,無需立法轉化,可以直接適用。但是在司法實踐中,仍存在條約適用錯誤的問題,包括應當適用條約而未適用、引用條約錯誤等問題,造成對審判權威和公信力的影響[6]。另一方面是糾紛主體對國際規則缺乏了解。在涉外糾紛中,特別是涉外商事活動中,一些企業、公民由于對國際規則缺乏了解,未能意識到相關行為中存在的風險,導致糾紛的產生,并且由于缺乏經驗,相關主體對于糾紛的產生及解決結果沒有正確的預判,也容易造成在風險防范、糾紛化解方面措手不及;在仲裁方面,存在國內企業對國際商事仲裁重視不夠、能力不足等問題,常因缺席國際商事仲裁程序而承擔不利后果,一旦仲裁相對方贏得仲裁,則可根據《承認及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的規定到我國法院申請承認和執行,使國內主體的權益因此受損。
(四)涉外法治人才缺乏
涉外法治人才的培養在推進涉外法治建設中具有基礎性、戰略性、先導性的地位和作用。加強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創新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機制,不斷提高人才培養質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中國法學會副會長、中國國際法學會會長黃進提出,因為全面依法治國是一個系統工程,法治人才培養是其重要組成部分,法治人才培養上不去,法治領域不能人才輩出,全面依法治國特別是統籌推進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就不可能做好[7]。總的來說,改革開放以來,我國在涉外法治人才培養方面取得了很大的成績,不僅為涉外法治領域輸送了一大批涉外法治人才,而且培養出了史久鏞、張月姣等在聯合國及其專門機構等國際組織中擔任重要職務的杰出人才。但是我國涉外法治人才培養也存在一些問題和不足。
三、加強涉外審判中國際法研究和運用的建議
(一)加強涉外領域法治體系建設
法律是國家實現對外政策的重要工具,加強涉外審判中的國際法研究和運用,就要從國際和國內兩方面加強涉外領域法治體系建設。首先,要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對我國來說,要實現將國際法的運用作為“善治”的手段,就要積極建設國際法規則成為“為我所用”的“良法”。中國社會科學院國際法研究所副所長柳華文認為,國際法是國家“走出去”的“交通規則”,是開展對外交流與合作的“說明書”和“手冊”,為國家立場與主張提供法律上的根據和法律上的表達,是國家利益、訴求和追求的具有操作性的制度框架和制度保障[8]。聚焦國際領域前沿問題,積極參與國際規則的制定和完善,是我國掌握國際話語權的方式[9]。其次,應當系統梳理和分析我國涉外法治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加強涉外領域立法工作。要統籌國內法治和國際法治,推動國內法律與國際規則銜接,把我國締結和參加的國際條約納入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積極參與國際法治建設,特別是要完善涉外法律法規體系,著力解決對外貿易、深海、網絡等領域規則不完善等問題[10]。同時,優化國內法律體系,及時修訂和廢止不適應形勢發展的法律法規,為高水平對外開放保駕護航。此外,應當加強我國法律的域外適用,通過完善自身的法律域外適用體系,與美國域外適用措施形成制衡,更好發揮國內法域外適用的制度功能,維護我國企業和公民的利益[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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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努力化解外國法查明等程序難點
破解涉外審判難點,重點是著力化解法官在涉外案件審判中外國法查明以及理解與適用的難點。最高人民法院域外法查明平臺的建立,是解決外國法查明難題的重要舉措,但是外國法查明的相關難題并沒有消失。人民法院應該繼續深入探索外國法查明及理解適用,加強國際交流與司法協作,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及第三方機構的能力,及時填充、更新外國法律資料庫,特別是“一帶一路”沿線國家及其他與我國交往密切或對我國影響重大的國家和地區,提升外國法查明后的準確適用能力,確保涉外案件公正高效的審理,為解決國際法律爭端貢獻更多中國智慧和中國方案。
(三)發揮司法職能深化對國際規則的研判
提升涉外審判工作水平,一是要依法處理好每一起案件,這就要求人民法院法官具有國際視野,依法準確適用國際條約和國際慣例,以公正、高效的審判工作贏得司法公信力。二是要充分發揮涉外審判職能作用,注重案例總結、研判,防范化解國際法治領域風險隱患。面對自貿區“負面清單”、準入前國民待遇等新理念的全面實踐,人民法院要與時俱進,主動適應新時代新形勢對法治提出的新要求,為深化改革開放護航。在涉外審判中,更應注重案例的積累,充分發揮司法能動性,對于通過審判發現的問題及時分析總結,使相關案件的裁判規則更加精細化,通過案件審理,明確商事規則,引導企業樹立風險防范意識,并通過發放司法建議等形式及時糾正有關市場主體的不當行為,為市場主體提供司法指引,規范和引導市場參與者不斷完善經營管理,提高服務水平。
(四)加大涉外法治人才培養力度
在為涉外審判供給人才方面,首先要加強培養涉外專業化審判團隊,應對涉外審判現實需要,設立專業審判團隊優化涉外審判力量,組建涉外傳統領域的與新領域的專業審判團隊,加強涉外審判業務知識學習,強化涉外商事審判知識儲備和運用能力,必要時能夠組建大要案專項審判團隊。其次,應當建立人才儲備庫,確保人才的持續供給。一方面要提高對涉外審判人員的在職培訓重視程度,包括對國際公約和通行規則的培訓、外語工作能力的培訓,以適應特定案件的審理需要;另一方面要進一步探索專家智庫建設,引進輔助解決司法難題的資源,建立涉外審判高端智庫,聘任涉外法律領域的專家和學者擔任專家陪審員、特邀咨詢員,充分發揮專家在研判司法風險、輔助決策等方面的作用,考慮聘任外國專家學者作為我國法律研究的“外腦”,引入更大范圍的智力支持[12]。——論文作者:王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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