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4-12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近年來,很多律師不愿參與刑事辯護,視刑事辯護為畏途。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存在著很大風險。世界很多國家都有關于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立法規定,而我國法律卻沒有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明確規定。鑒于我國目前的立法與司法現狀,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有一定的
摘要:近年來,很多律師不愿參與刑事辯護,視刑事辯護為畏途。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存在著很大風險。世界很多國家都有關于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立法規定,而我國法律卻沒有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明確規定。鑒于我國目前的立法與司法現狀,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有一定的必要性和迫切性。
關鍵詞: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
近年來,律師在刑事辯護中淪為被告,而鋃鐺入獄的情況時有發生。這種狀況導致我國很多律師都不愿做刑事案子,認為刑事案子風險太大。由此導致目前我國律師刑事案件參與率急劇下降,“據北大法學院陳興良教授提供的數字,目前中國有70%以上事關被告人生死攸關的刑事案件,沒有律師介入。”1這種情況當然不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權利的維護,也不利于刑事訴訟目的的實現,更談不上實踐憲法的有關規定,保護人權了。因此,借鑒世界其他國家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做法,結合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現狀,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有其十分的必要性和一定的迫切性。本文通過對設立我國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制度的必要性分析,在借鑒其他國家做法的基礎上,提出了設立我國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制度初步構想。
一、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概念及特征
律師的刑事責任豁免權是指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所享有的、其提交的證據以及在法庭上的辯護發言不受法律追究的權利。此項權利目前已被世界上許多國家承認,并成為律師在刑事辯護過程中為維護當事人的利益和降低自身執業風險的有力保障。它主要有以下特征:
1、律師的刑事責任豁免只能發生在刑事訴訟中。律師參與民事訴訟、行政訴訟或參與仲裁活動不享有此權利。
2、律師刑事責任豁免的范圍僅限于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言論和活動。這一特征表明,并非對律師的所有行為都適用豁免制度。實際上,律師可以成為普遍刑事犯罪的主體,如律師可以成為殺人罪、傷害罪、行賄罪等罪的主體,但不應規定為特殊犯罪的主體。
3、律師的刑事責任豁免只適用于刑事責任,不包括律師在刑事程序中因刑事辯護應承擔的民事責任、行政責任。對于律師是否承擔民事責任要依據當事人和律師事務所簽訂的合同來確定,而行政責任應由律師管理部門確定。
二、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國際視野
(一)各國對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立法規定
世界上許多國家對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都有明確規定,如英國,法國,盧森堡,日本,美國,德國等。英國法規定:律師在執行職務時,對第三者不負誹謗的責任;出庭律師在處理訴訟案件時,有不負疏忽責任的權利。法國有一項不成文的法律:不能在律師住所逮捕罪犯或被告人;警察局和檢察院雖然可以在律師住所尋找有罪行的文件,但不能尋找委托人罪行和過失的線索;律師與委托人之間的通訊,既不能被查封,也不能被拆看,受到法律的絕對保護。《盧森堡刑法典》第452條第1款規定:“在法庭上的發言或向法庭提交的訴訟文書,只要與訴訟或訴訟當事人有關,就不能對它提出任何刑事訴訟。”《英格蘭和威爾士出庭律師行為準則》規定:“在通常情況下,律師對他在法庭辯論中的言論享有豁免權。”按照英國學者的解釋,作為當事人的辯護人和訴訟代理人,律師在訴訟過程中的任何言論都將不受法律追究,即使他的言論帶有明顯惡意,并且與他承辦的案件沒有關系,也同樣享受這種特權的保護,這種特權是絕對的,無條件的,它不僅適用于各種性質和形式的法庭所進行的訴訟程序,而且對于任何訴訟程序都具有同樣的作用。日本、美國、德國等國家的法律均有類似的規定。
(二)國際條約對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相關規定
1990年9月7日,聯合國第八屆預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會通過了《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國際性法律文件。該文件在第2條明確規定:“律師對于其書面或口頭辯護時發表的有關言論或作為職責任務出現于某一法院、法庭或其他法律或行政當局之前發表的有關言論,應當享有民事和刑事豁免權。”我國是該文件的簽字國。
通過以上考察我們可以得出:1、律師在刑事訴訟中的刑事責任豁免權不僅得到世界各國的普通承認,而且也得到國際條約的普遍保護。2、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范圍主要是律師在法庭上的辯論言論或向法庭提交的有關訴訟文書等。應該說,此種立法是較為科學、全面和具體的。它一方面能夠防止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受到來自司法機關或其它方面的打擊、迫害,確保律師的權利;另一方面,又對其適當的限制,盡量減少其負面影響。
三、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中國視角
(一)我國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立法現狀
我國法律目前并沒有明確規定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但是翻開憲法及相關法律,我們仍然可以從中發現同樣性質的內容。《憲法》第125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案件,除法律規定的特別情況外,一律公開進行。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憲法以其在國家中至高無上的法律地位明確賦予被告人享有獲得辯護的權利。這為律師參與刑事辯護提供了可能。《刑事訴訟法》第11條規定:“被告人有權獲得辯護,人民法院有義務保證被告人獲得辯護。”可見,被告人獲得辯護是其權利,而且人民法院亦有使被告人獲得辯護的義務。《律師法》第3條規定:“律師依法執業受法律保護。”第30條規定:“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辯護人的,其辯論或者辯護的權利應當依法保障。”第32條規定:“律師在執業活動中的人身權利不受侵犯。”以上三條強調的是律師的專屬權利。即使倍遭爭議的《刑法》第306條第2款也規定:“辯護人、訴訟代理人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失實,不是有意偽造的,不屬于偽造證據。”
以上可以看出,我國法律雖然有關于律師權利的規定,但大多都不太具體,而是泛泛而談,缺乏可操作性。長期以來,中國律師在從事刑事訴訟業務時就一直面臨著諸多的困難,在立法的依據上受到不公正的對待,訴訟和實踐中又屢遭刁難和打擊報復。律師今日還在法庭上慷慨陳詞,明天可能就會因為今天辯護中的幾句言詞而被檢察機關拘留、逮捕,這不僅損害了刑事訴訟的民主性,也動搖了整個刑事訴訟法治的根基。針對這種情況,筆者認為,我國法律應當明確規定律師在刑事訴訟中享有刑事責任豁免權。
(二)設立我國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制度的必要性
1、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有助于實現刑事辯護的目的。修改后的《刑事訴訟法》確立了控辯式的庭審模式,目的在于通過控辯雙方在法庭上的控辯,讓法官站在中立、公正的立場上,認定事實,辨別是非,作出公正的判決,從而達到實現懲罰犯罪與保障人權,實現司法公正的刑事訴訟目的。在刑事訴訟中,檢察院是控告方,代表國家控告某人有罪、罪重,就必然需要一個辯方(當然這里的辯方不僅僅是律師,還有嫌疑人自己和法律規定的其他人),從事實和法律的角度證明被告人無罪、罪輕,從而保護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樣才能避免法官只聽一面之詞,避免錯判。設立律師刑事辯護制度的目的和意義也就在于此。但是由于我國目前的立法和司法現狀,控方(檢察院)和辯方(律師)權利的存在著嚴重的不平衡。律師的權利在很多地方都受到控方的限制。這使得律師在庭審中很難放開手腳替被告人進行辯護。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有利于律師作為一支相對獨立的力量,制約控方的權利,最大限度地減少其對公民個人權利的侵害,從而達到保證司法公正,維護保護人權的目的。
2、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也是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的需要。長期以來,中國律師從事刑事訴訟業務一直面臨著諸多困難,在訴訟中受到刁難、打擊現象并不鮮見。據全國律師協會統計,自新刑法實施以后,近幾年來已有兩百多名律師被冠以辯護妨害證據罪,偽證罪而拘留或逮捕,盡管絕大多數律師被無罪釋放,但后果很慘痛,負面影響極大,使律師在刑事辯護工作中誠惶誠恐,如履薄冰。從而導致全國范圍內刑事案件律師的參與率急劇下降,越來越多的律師把辦刑事案件視為畏途。這種結果最終是不利于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權利的。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使律師在法庭上發表的言論不受追究,最大限度地保護律師的權利。只有律師的權利得到保障,律師才會愿意出庭進行刑事辯護,才能在法庭上放開手腳進行辯護,也才能最大限度地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權利。
3、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是符合國際發展趨勢的需要。我國已經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入世后,我國社會的發展必將受到國際社會越來越大的影響。在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進程中,律師也越來越將成為一支十分重要的力量。目前,我國政府根據我國入世時所做的承諾,已經放開了外國律師事務所在中國設立辦事機構的限制。同時,我國的很多律師事務所也走出了國門。世界各國律師行業的聯系也越來越來緊密。借鑒世界上其他國家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做法,為了使我國律師和他國律師在同一起跑線上進行競爭,也有必要賦予律師以刑事責任豁免權。如前所述,我國已在聯合國《關于律師作用的基本原則》的國際法律文件上簽了字,如果從履行自己承諾的角度出發,也應當賦予律師以刑事責任豁免權。
四、我國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構建
前面已經討論了在我國法律中明確賦予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必要性,那么法律如何具體規定律師的刑事責任豁免權,則是一個需要深入研究的問題。我們可以借鑒國外的先進立法經驗,但也必須針對中國律師業發展的現狀,針對中國目前的司法環境。筆者認為,我國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構建至少需要包括以下兩個方面:
(一)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內容
1、律師在刑事辯護中發表的言論,不受法律追究。這里所說的“言論”,既包括口頭形式的,也包括書面形式的。對律師刑事辯護言論的豁免,是賦予律師一種法庭言論的特權,比《憲法》規定的公民的言論自由權利更寬泛得多,使律師可以沒有顧慮地發表辯護意見。
2、律師在刑事訴訟中向法院提供或者出示的文件、材料失實的,只要不是其故意偽造就不應追究其刑事責任。這也就是刑法典第306條第2款所規定的內容。即:如果律師在刑事訴訟中提供、出示、引用的證人證言或者其他證據雖然失實,但不是有意偽造的,就不屬于偽造證據。從該條款規定看,律師不因過失使用失實證據而負刑事責任。
3、律師在刑事訴訟的過程中,其人身自由權利應當受到法律的保護,不應非法拘傳、拘留、逮捕而使刑事辯護工作中斷。
(二)律師刑事責任豁免權的限制
在肯定律師享有刑事責任豁免權利的同時,也要注意到這一權利的必要限制。就是說,律師在享受刑事責任豁免權利的同時,必須在法律框架內進行活動,這也是律師的義務。如果律師超出了這一范圍,就不再享有該權利。律師行使刑事責任豁免權的限制主要包括以下兩點:
1、對律師援引刑事辯護豁免權的限制。律師在辯護發言時不得抵毀憲法確定的國家根本制度,不得唆使他人違反憲法和法律;律師在辯護時的發言不得侮辱法官,搗毀法庭,擾亂法庭秩序;律師在訴訟過程中不得故意毀滅、偽造證據,指使證人作偽證或者明確指示其委托人從事上述妨害作證的行為。
2、對律師濫用刑事辯護豁免權的制裁。既然法律賦予了律師以刑事責任豁免權,那么法官便不能直接對律師進行制裁。對于輕微的違法尚不夠成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律師協會或司法行政機關提出給予處分的建議;對于可能涉及違法犯罪的,可以由法官向公安機關、檢察機關提出追究其刑事責任的意見,由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予以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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