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4-01-08所屬分類:教育職稱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與起步較晚,國家在高等職業教育政策方面的制定與推行也相對較晚。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高等職業教育也獲得了長足的進步,國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與政策來推進和指導高等職業教育。本文主要從高等職業教育在政策定位方面取得的成
[論文摘要]我國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與起步較晚,國家在高等職業教育政策方面的制定與推行也相對較晚。隨著我國經濟的飛速發展,高等職業教育也獲得了長足的進步,國家也制定了一系列的法規與政策來推進和指導高等職業教育。本文主要從高等職業教育在政策定位方面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等方面進行了研究。
[論文關鍵詞]高等職業教育,政策定位,取得的,成績存在的問題,教育論文發表
由于高等職業教育在我國是一個新生的事物,就需要國家從政策的角度對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進行確認,從而使其舉辦高等職業教育有法可依,有政策的支持。1994年,全國教育工作會議明確提出:“通過現有的職業大學、部分高等專科學校和獨立設置的成人高校改革辦學模式,調整培養目標來發展高等職業教育。仍不滿足時,經批準利用少數具備條件的重點中等專業學校改制或舉辦高職班等方式作為補充來發展高等職業教育。”
這就是著名的“三改一補”發展高職的方針。這樣就形成“六車道”一起辦高職的繁榮局面,從而在法規政策上明確了我國高等職業教育辦學的主體,為高等職業教育的迅速發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礎。教育論文發表《職業教育研究》月刊(國內連續出版物標準刊號:CN12-1358/G4國際連續出版物標準刊號:ISSN1672-5727)是由天津工程師范學院主辦的職業教育理論與應用的研究型月刊。
一、高等職業教育在政策定位方面取得的成績
(一) 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法律地位
高等職業教育要想獲得長久的發展,取得與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地位,就需要在法律上獲得明確的規定,用法律來給高等職業教育保駕護航。1996年5月15日,全國人大通過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職業教育法》規定:“職業學校教育分為初等、中等、高等職業學校教育。”“高等職業學校教育根據需要和條件由高等職業學校實施,或者由普通高等學校實施。”這是我國第一次把高等職業教育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來,并明確了辦高等職業教育的主體是高等職業學校或者是普通高等學校。《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第68條規定:“本法所稱高等學校是指大學、獨立設置的學院和高等專科學校,其中包括高等職業學校和成人高等學校。”這就進一步確立了高等職業教育的法律地位,并把高等職業教育看作是我國高等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它和普通高等教育、成人高等教育處于同等的地位,表明它們之間沒有層次的差別,從而在法律上把高等職業教育提到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的地位上來。
(二) 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根本任務
正如上面我們談到的那樣,當高等職業教育獲得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地位,成為我國高等教育有機的組成部分之后,需要明確的是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在我國各自要承擔什么樣的任務,要主管教育的哪一方面,滿足社會上的哪一種需求。這就需要政策的進一步引導,以明確兩者之間的分工,特別是要明確高等職業教育的根本任務。為此1999年國務院批轉的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提出:“高等職業教育必須面向地區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適應就業市場的實際需要,培養生產、服務、管理第一線需要的實用人才,真正辦出特色。主動適應農村工作和農業發展的新形勢,培養農村現代化需要的各類人才。”1999年6月,《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指出:“高等職業教育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組成部分。要大力發展高等職業教育,培養一大批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和農村急需的專門人才。”這里明確地指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根本任務是培養具有必要的理論知識和較強的實踐能力,生產、建設、管理、服務第一線和農村的急需的專門人才,從而為高等職業教育的人才培養指明了方向,明確高職人才培養的核心是“實用型人才”。
(三) 確立了高等職業院校設置的標準
高等職業教育作為我國高等教育的有機組成部分,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只有具備一定的高等教育辦學條件,才能實施高等職業教育,如果條件不達標,就不能滿足舉辦高等職業教育的需要,也不能有效地完成人才培養計劃。為此,國家對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標準和條件進行了明確的規定。1997年,原國家教委頒布了《關于高等職業學校設置問題的幾點意見》,對高等職業院校的辦學條件和設置的標準提出了明確的規定。2000年3月,教育部在此基礎上頒布了《高等職業學校設置標準(暫行)》。這個文件對高職學校校系兩級領導的配備、專兼職教師隊伍、土地和校舍面積、實習實訓場所、教學儀器設備和圖書資料、課程與專業設置、基本建設投資和正常教學等各項工作所需的經費等條件作了規定。通過這些規定,保證了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質量和人才培養的質量,保證了高職教育的進一步發展。
(四) 明確了高等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
高等職業教育在辦學之初是依附于普通高等學校,是用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方式來管理高等職業教育的,這種管理方式不符合教育管理的規律,也無法區別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之間的差別。為此,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法規與政策來逐漸明確高等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使它與普通高等教育管理體制區別開來。1999年1月由國務院轉發的教育部《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提出:“要通過試點逐步把高等職業教育的招生計劃、入學考試和文憑發放等方面的責權放給省級人民政府和學校,省級人民政府在國家宏觀指導下,對本地區高等職業教育的現有資源進行統籌。”1999年年1月在《試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舉辦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實施意見》中指出:“在1999年普通高等教育年度招生計劃中,安排10萬人專門用于部分省(市)試行與現行辦法有所不同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舉辦高等職業技術教育。”規定“按新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舉辦的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為專科層次學歷教育,其招生計劃為指導性計劃,教育事業費以學生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畢業生不包分配,不再使用《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由舉辦學校頒發畢業證書,與其他普通高校畢業生一樣實行學校推薦、自主擇業”。“國家主要負責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統籌規劃、綜合協調和宏觀管理,制定基本統一的質量標準、管理辦法,編制年度指導性計劃,審定舉辦學校的資格,以及對試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這部分高等職業技術教育,國家不再統一印制畢業證書內芯”。從而將高等職業教育的管理權限逐漸下放到省級人民政府,由省級人民政府進行管轄,其畢業證書由學校來頒發,教育事業費以學生繳費為主、政府補貼為輔,從而把高等職業教育管理體制與普通高等教育的管理體制區別開來。
(五) 積極推動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
近些年,國家相繼出臺了許多政策和法規積極推動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建設,并在政策方面給予了保障和支持。1995年,原國家教委發布了《關于開展建設示范性職業大學工作的通知》,提出“在專業改革的基礎上建設一批示范性學校,逐步帶動職業大學總體辦學水平的提高,促進職業大學的健康發展”,并提出了示范性職業大學建設的目標要求。其中對于學校規模硬件方面的要求是:“在校生規模達到3000人以上;占地面積250畝以上;建筑面積8萬平方米以上;圖書總數25萬冊以上;實驗實習設備總值1200萬以上。”1999年的《面向21世紀教育振興行動計劃》中進一步提出,挑選30所現有學校建設示范性職業技術學院。通過示范性高等職業院校的建設,大大改善了我國高等職業院校總體水平,提高了高等職業院校人才培養的質量,促進了高等職業教育的迅猛發展。
(六) 建立了職業教育不同層次之間、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之間的立交橋
職業教育的不同層次之間、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之間既存在差別也存在聯系,高等職業教育與初等、中等職業教育之間也存在層次的差別,但根本上它們都屬于職業教育。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都屬于高等教育的組成部分,但其教育的目的和任務又存在著不同。為了促進各種教育和諧有序地發展,保證各種教育之間的有機聯系,國家通過一系列的法規和政策為職業教育不同層次之間,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之間搭建了橋梁,以使學生能夠根據自己的需要來進行選擇,以繼續進行深造。“依據《教育法》和《職業教育法》,要努力建立符合我國國情特點的職前與職后教育培訓相互貫通的體系,使初等、中等和高等職業教育與培訓相互銜接,并與普通教育、成人教育相互溝通、協調發展。”1999年出臺的《中共中央國務院關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進素質教育的決定》進一步指出:“構建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教育內在規律相適應,不同類型教育相互溝通、相互銜接的教育體制,為學校畢業生提供繼續學習深造的機會。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可采取多種方式招收普通高中畢業生和中等職業學校畢業生。職業技術學院(或職業學院)畢業生經過一定選拔程序可以進入本科高等學校繼續學習。”通過一系列的政策明確了各類型教育之間的聯系,有利于學生按照自己的選擇從高等職業院校進入普通高等院校進行學習和深造。
二、高職政策中存在的問題
(一) 實施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層次較低
按照1999年1月教育部、國家計委《試行按新的管理模式和運行機制舉辦高等職業技術教育的實施意見》的文件規定,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主體是短期職業大學、職業技術學院、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民辦高校、普通高等專科學校、本科院校內設立的高等職業教育機構(二級學院)、經教育部批準的極少數國家級重點中等專業學校、辦學條件達到國家規定合格標準的成人高校等。不難看出,這些作為高等職業教育辦學主體的院校大多是師資水平較弱、基本設施較差,或者不具備辦高等職業院校的基本條件,這在整體上使高等職業教育處在較低的水平和層次,不符合高等職業教育發展的要求。并且這一類院校基本上被定位為專科層次,即使是普通高等院校所辦的高等職業教育也是專科層次的,這在整體上給人以高職教育就是較低層次的普通高等教育的印象。
(二) 高等職業教育的管理體制不合理
國家對高等職業教育制定的一系列管理政策的核心內容是對高職畢業生不包分配,不發教育部印制的畢業證內芯,不發普通高等學校畢業生就業派遣報到證,教育事業費以學生繳費和省級財政補貼為主(實質就是按教育成本的高收費),此即“三不一高”。這在某種程度上違反了教育的規律。教育本身是公益性的,國家理應承擔教育的基本費用,因為教育所培養的人才最終是為了國家的長遠發展服務的。雖然在市場經濟條件下,學生要想獲得更高的教育,也應該承擔一定的受教育費用,但作為新生事物的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相較,卻要首先單獨承擔這一結果,有失公允。僅以高收費而言,專科生、本科生每年收學費3000元至4000元左右,高職生每年竟要收比這高1.5到2倍以上的學費,投入與回報又難以成比例,這就自然影響高等職業教育的招生,影響高等職業教育的長遠發展。
(三) 普通高等院校辦高等職業教育違反了教育規律
正如上面我們談到的那樣,普通高等教育與高等職業教育是兩種類型不同的高等教育,一個側重于理論,一個側重于實踐,兩者在某些方面是矛盾的。對于一個習慣了以普通高等教育方式來辦學的院校讓其來辦高等職業教育,只能讓它把普通高等教育的那一套管理與育人的方法拿到高等職業教育當中來使用,使得人才的培養南轅北轍,只會把人才培養成為普通高等教育的低層次人才,而不是高層次的應用型人才。
三、對高等職業教育政策定位的思考
(一) 提高高等職業教育的地位,制定獨立的《高等職業教育法》
雖然我國在一些法律和政策中對高等職業教育的地位進行了規定,但從具體的實施細則來看,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完全沒有取得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重要的社會地位,人們對高等職業教育普遍存有偏見,國家在高等教育的具體實施中也沒有把高等職業教育放到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地位上,這就使高等職業教育很難確立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的社會地位和影響力,大大阻礙了高等職業教育的進一步發展。為此國家應該在法規政策上加大對高等職業教育的支持,提高高等職業教育的地位,并制定獨立的《高等職業教育法》,對高等職業教育進行全方位的闡述,從而在國家的法律層面上對高等職業給予保駕護航。
(二) 加大對高等職業教育的扶持和投入力度
作為在我國實行不久的高等職業教育,更需要國家的扶持和幫助,國家應該從政策的層面對高等職業教育進行扶持,加大對高等職業教育和財政投入,把高等職業教育的經費納入到國家的財政預算當中來。各級政府都要積極扶持高等職業教育的發展,下大工夫,花大力氣,加大投入,把我國的高等職業教育做大、做強,爭取在最短的時間內,使我國高等職業教育趕上發達國家的職業教育水平,從而滿足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三) 給予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待遇
國家應該通過政策與法規來確立高等職業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同等地位、同等待遇。要使高等職業院校的學生和普通高等院校的學生同等享受國家的助學金、獎學金等各類待遇,并在盡可能向高等職業教育傾斜,使高等職業院校的收費和普通高等院校的收費基本一致。這樣才能逐漸改進高等職業教育在我國高等教育體系中的弱勢地位。
(四) 完善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層次
正如上面我們談到的那樣,高等職業教育與普通高等教育只是辦學類型的不同,而在其他方面應該是相同的。這就要求國家在政策的層面上提高高等職業教育的辦學層次,不能僅僅把高等職業教育拘束在專科的層次上,而應該像普通高等教育那樣,逐漸建立本科層次與研究生層次的高等職業教育,使高等職業教育的層次逐漸地完善起來,促進高等職業教育的全面、健康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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