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13-03-28所屬分類:法律論文瀏覽:1次
摘 要: 法律論文"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的難點及對策分析"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的難點及對策分析"論文的版權,不能夠完整瀏覽…… [申請瀏覽] 的角度對“未來國際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之路究竟通向何方”這一
法律論文"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的難點及對策分析"已完成論文發表流程,為保證"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的難點及對策分析"……
的角度對“未來國際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之路究竟通向何方”這一難題提供必要的解答。
一、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治化的難點解讀
(一)主權因素—國際金融監管合作法治化中的硬傷
盡管主權理論的確立與持久在實質上確保了國家之間的獨立性、平等性、不可侵犯性及和平共處性等,但是隨著跨國經濟交往的日益頻繁與市場的相互開放,主權對這種經濟全球化的進程已產生了一種自我抑制性的作用,主權的思想內核與經濟的跨國性要求之間產生了一種似乎是一時還難以調和的對立與緊張。一方面,“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筑”的通識說明經濟主權具有固有物質屬性,而“這種物質需要性是不可分割和不可限制的。若有分割,則分割部分實際已消失,從而主權國家的完整性必將受到破壞;若有限制,則經濟主權已不獨立,從而主權國家的獨立性必將被動搖。”[1]由此可見,主權具有先天的獨立性與排它性。然而,在另一方面,國際經濟中商品、資金、人員等的跨境流動又要求當事各國必須相應地讓渡主權與淡化權力觀念。為了給經濟金融全球化掃清理論上的障礙,一些學者也適時地拋出了“主權淡化”、“主權過時”、及“主權消亡”等理論?梢哉f,各種層次的正式國際組織的成立都是這一新思維下的產物。由此而生的一個直接結果就是形式上的國際經濟合作的法治化,這不僅形成了國際組織與主權國家相互制衡的格局,[2]而且也在一定程度上以法律的嚴格性重塑了“國際法扶不起的阿斗”的軟弱法形象,如已故學者趙維田先生即認為:“WTO努力從各個方面用法律統制全局,為之穿上和國內法相同的甲胄,以求徹底洗涮弱法的陰影!盵3]與之遙相呼應的是,眾多學者亦認為,國際經濟爭端解決的不斷法制化與司法化是國際法發展中的新篇章。
盡管在經濟日漸國際化的客觀訴求下,國際經濟組織化的合作佐證了各國主權意識的弱化與國際經濟漸次法治代時代的到來,但是我們亦有必要剝開種種現象來考證此種法治化下主權是否得到有效壓制及主權意識是否切實被淡化的問題。多種跡象顯示法治化下潛伏的是主權觀念的加強與強烈反彈、主權的讓渡不具有可保障性與可持續發展性。主權國家作為經濟全球化的重要推動力量,決不會拱手讓出自己的控制權,它必然會采取種種變相性措施盡力化解經濟全球化所帶來的不利影響,如國際條約用語的模糊性、豁免條款的擴大、及基于得失相權的有約法不守等,以保證主權者的權力“肥水不流外人田”
法律論文后危機時代金融監管國際合作法治化的難點及對策分析[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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